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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1AFX016)

作品数:9 被引量:104H指数:7
相关作者:刘仁山黄志慧张萍更多>>
相关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霍英东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9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9篇政治法律

主题

  • 6篇法律
  • 6篇法律适用
  • 3篇涉外
  • 3篇涉外民事
  • 3篇涉外民事关系
  • 3篇涉外民事关系...
  • 3篇民事
  • 3篇民事关系
  • 2篇意思自治
  • 2篇秩序
  • 2篇强制性
  • 2篇强制性规则
  • 2篇侵权
  • 2篇人格权
  • 2篇民商
  • 2篇民商事
  • 2篇公共秩序
  • 2篇国际民商事
  • 2篇法律适用规则
  • 1篇道观

机构

  • 9篇中南财经政法...

作者

  • 8篇刘仁山
  • 2篇黄志慧
  • 1篇张萍

传媒

  • 2篇环球法律评论
  • 1篇法学研究
  • 1篇法学评论
  • 1篇现代法学
  • 1篇政法论坛
  • 1篇法商研究
  • 1篇河南财经政法...
  • 1篇国际法研究

年份

  • 3篇2015
  • 3篇2014
  • 3篇2013
9 条 记 录,以下是 1-9
排序方式:
国际合同法律适用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晚近发展——《海牙国际合同法律选择原则》述评被引量:16
2013年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2012年通过的《海牙国际合同法律选择原则》(《海牙原则》),反映出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上的最新发展。《海牙原则》表明,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合同领域的地位进一步得到彰显,当事人的选法自由得到充分尊重;优先性强制规则与公共政策构成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实质性限制,成为适用该原则的例外。换言之,《海牙原则》在意思自治原则上形成了强化自由与例外规制的基本格局。以《海牙原则》为参照,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定尚待进一步完善。
刘仁山
关键词:意思自治原则强制性规则公共秩序
“直接适用的法”在我国的适用——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10条被引量:49
2013年
"直接适用的法"制度已是各国实践广为采纳的一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从法律适用角度确立了"直接适用的法"的适用制度,但由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将"直接适用的法"制度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和法律规避制度相混淆的现象,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该制度的规定较为简略,使得该制度在我国的适用仍有若干问题亟须注意。
刘仁山
关键词:强制性规则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
人权保护对国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影响——以《欧洲人权公约》之适用为中心被引量:10
2015年
作为国际私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机制在便利国际民商事交往与稳定国际民事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促进欧盟市场的一体化及有效运作,《布鲁塞尔条例Ⅰ》将确立欧盟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自由流动机制,作为其最高目标。《布鲁塞尔条例Ⅰ》也因此已成为欧盟内部市场有效运作的重要保障。但欧盟内民商事判决并非完全是"自由流动"的。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表明,《欧洲人权公约》中相关程序性与实体性人权保护规则,会对欧盟内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产生直接影响。因而,如何协调欧盟市场一体化之保障与基本人权之保护之间的冲突,在民商事判决的自由流动与基本人权的保护之间取得适当平衡,已成为欧盟国际私法上不可回避之课题。
刘仁山
以“王道”观世界——读《中国思想下的全球化管辖规则》有感
2014年
中国台湾地区著名法学家陈隆修教授所著的《中国思想下的全球化管辖规则》,是一本以中国哲学中的所谓"王道"思想来检讨两大法系国际民商事管辖权规则的专著,对西方主要国家崇尚的管辖权理论和实践进行了较为全面和深刻的剖析。对于协议管辖、外国禁诉令的承认、管辖权与判决承认和执行之关系、管辖权逻辑一致性与个案实质正义的关系等问题,该书以"王道"思想为立论依据,揭示西方国家关于这些问题的法律制度之本质,提出全球化管辖规则的应然格局应以追求个案正义为理想目标。为此,我们在学习和借鉴人类优秀法治成果时,对于他国的法律制度及实践,应有客观且清醒之认识。
刘仁山
关键词:个案正义
国际民商事合同中的默示选法问题研究被引量:9
2014年
在国际民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尊重当事人默示选法的意图,得到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层面的广泛接受。但当事人默示选法在理论上还存在诸多争论。当事人的默示选法应当是对当事人业已存在的默示选法意图之认定,而不是对其选法意图的推定或假设,而且,当事人的默示选法在本质上是明示选法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实践中,据以确定默示选法的因素包括仲裁(法院)选择条款、相关交易中的法律选择条款、在合同中"提及"或"并入"某国法律以及标准格式合同等。在认定当事人的默示选法时,应将上述指示因素以及合同和案件的整体情况综合起来一并考量。现有条约和国内法实践表明,对于默示选法的证明要求问题,各国尚未形成一致做法。我们应该在承认当事人默示选法的前提下,一方面要严格默示选法的证明要求,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默示选法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相关难题。
刘仁山黄志慧
关键词:意思自治法律适用
欧盟平衡人格权与言论自由的立法实践——以人格权侵权法律适用规则之立法尝试为视角被引量:8
2014年
欧盟在酝酿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统一规则即《罗马条例Ⅱ》的过程中,开启了人格权侵权统一冲突法立法尝试。2003年《欧委会建议案》与2005年《欧洲议会决议案》中的人格权侵权法律适用条款,即是这一尝试的初步成果。二者形式上表现为"损害发生地法"与"加害行为地法"之争,实质上却反映出在人格权保护与言论自由保障的政策平衡问题上,各成员国之间尚存较大分歧。欧盟虽仍坚持在《罗马条例Ⅱ》框架下统一人格权侵权法律适用规则,但新近立法协调成果最终能否获得普遍接受尚待观察。欧盟经验表明,对于人格权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的构建,宜摒弃传统属地性规则,采用蕴含政策导向方法的最密切联系地法原则;对于人格权侵权中特殊救济措施问题准据法的确定,宜采用"分割论"而非"统一论"。
刘仁山
关键词:基本权利
现时利益重心地是惯常居所地法原则的价值导向被引量:18
2013年
惯常居所的界定是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各国立法和相关国际条约对惯常居所一般均无明确界定,其认定主要依靠法院的自由裁量,因个案而异。为避免法院因自由裁量而导致属人法适用的非确定性,应探寻并遵从惯常居所地法原则的价值导向,即对当事人现时利益重心予以关注。确定当事人的惯常居所时要对与当事人有关的各种利益进行考量,确定其现时利益重心地之所属法域,进而明确当事人与特定法域的联系。研究欧美主要国家关于惯常居所界定的实践并揭示惯常居所地法原则的价值导向,对实施我国法律具有重要启示。
刘仁山
关键词:惯常居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地位及其效力问题
2015年
《法律适用法》是形成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备条件,也是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是目前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体系中的基本法。《法律适用法》的效力问题的规定之所以引致纷争,是因为该法体系化不彻底,欠缺科学性。严格来说,《法律适用法》与《海商法》等特别法并不存在效力上的冲突,该法第二条的意义在于将《海商法》等特别法衔接、统合于国际私法体系之中。《民法通则》等与《法律适用法》是同位法,他们之间按照新法优先原则来协调彼此之间的效力冲突问题符合立法目的。
张萍刘仁山
关键词:法律体系
国际人格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之司法协调:从欧盟到中国被引量:7
2015年
伴随现代传媒业的迅猛发展,国际人格权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日益突出。欧洲法院在"谢维尔案"中所确立的与国际人格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相关的"马赛克准则",既不能避免当事人挑选法院,也未能实现法律适用的确定性。此即表明,欧洲法院的司法协调,并未给国际人格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提供一个妥善的解决方案,同时也反映出在人格权保护和言论自由保障的政策平衡上,欧盟各成员国尚无法达成一致。欧盟关于人格权法律适用之司法协调表明,对于国际人格权侵权问题准据法的确定,应采用"排他式"而非"分配式"方法。在国际人格权侵权法律适用规则中连结点的选取上,传统僵硬的属地性连结点所建构的法律适用规则并不能恰当地完成相互冲突的利益之平衡,应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国际人格权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的连结点。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尽管已有关于国际人格权侵权法律适用之相关规定,但仍有对其进行深刻反思和进一步完善之必要。
黄志慧
关键词:法律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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