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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09YBB104)

作品数:6 被引量:14H指数:3
相关作者:石纪虎蒋娟更多>>
相关机构:湖南工业大学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湘潭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湖南省教育厅科研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6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5篇政治法律
  • 1篇经济管理

主题

  • 3篇股东
  • 2篇效力
  • 1篇意思表示解释
  • 1篇议会
  • 1篇债务
  • 1篇正义
  • 1篇社会责任
  • 1篇司法
  • 1篇提案权
  • 1篇提名
  • 1篇提名权
  • 1篇通讯表决
  • 1篇契约论
  • 1篇强制执行力
  • 1篇权利
  • 1篇权利主张
  • 1篇中小股东
  • 1篇无知之幕
  • 1篇小股东
  • 1篇效力关系

机构

  • 3篇湖南工业大学
  • 2篇湖南铁路科技...
  • 1篇湘潭大学
  • 1篇西南政法大学

作者

  • 5篇石纪虎
  • 1篇蒋娟

传媒

  • 2篇湖南工业大学...
  • 1篇法学杂志
  • 1篇福建论坛(人...
  • 1篇湘潭大学学报...
  • 1篇北方法学

年份

  • 4篇2011
  • 2篇2010
6 条 记 录,以下是 1-6
排序方式:
论股东大会的概念被引量:2
2010年
股东大会作为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对公司重大事务进行决策的机制在本质上并不是"机构",而是一种制度,是股东民主的制度形式。股东大会与政治国家中的立法机关(议会)具有本质性的差别,在理论上不能将其类比为立法机关(议会),而应当将其视为一种类似于"全民公决"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股东大会作为股东民主的制度形式只能采用多数决的规则,决定了股东大会制度面临着与政治民主制度同样的问题,即如何保护少数派(股东)的利益。
石纪虎
关键词:民主程序正义
论股东的董事候选人提名权被引量:5
2011年
对于中小股东来说,其所享有的董事选举权实际上是一种"被动性"的权利,即只能对由公司控制股东通过董事会提出的董事候选人投赞成或者否决票的权利。为保障中小股东能够真正享有董事选举权,有必要将股东的董事候选人提名权从股东提案权中独立出来作为一项独立的股东权利予以规定。在立法上将股东董事候选人提名权从股东提案权中独立出来,不仅有利于凸显董事候选人提名权的重要性,确保股东民主真正实现,而且便于股东董事候选人有选择性地适用股东提案权的规则。
蒋娟
关键词:中小股东提案权
论通讯表决对股东大会修正议案的效力
2011年
股东大会决议由股东大会议案转化而来,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决定着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股东以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的前提条件是股东大会议案已经确定。股东以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后,如果该议案在股东大会会议上被修正而成为修正议案,则股东以通讯方式针对原议案所作的表决(意思表示)将难以适用于修正后的议案,因为无论对股东针对原议案的表决做何种意思表示解释均可能与其表决原意不符。从利益平衡的视角考量,股东针对原议案所做的表决在股东大会议案修正后的效力解释,应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事先作出明确规定,或者由股东在通讯表决时予以确定。
石纪虎
关键词:通讯表决意思表示解释
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三者效力关系的“契约论”解读被引量:4
2010年
从"契约论"的视角分析,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均可视为是股东之间所达成的契约,三者之间存在效力差异的原因在于各自的缔约背景不同。在对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和公司法三者之间的效力关系进行解释时必须考虑缔约背景的限制因素,遵循有机体论的思维模式而不宜机械化地简单理解为股东大会决议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不得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石纪虎
关键词:合作利益分配无知之幕控制股东
公司社会责任:以功能为视角的概念分析
2011年
公司社会责任应区分为抽象层面的社会责任和具体层面的社会责任两种形态。抽象层面的社会责任由"兜底性"条款规定,是对公司自治的一种内部限制,其实践价值体现在股东或董事可以此为由来抗辩其他主体的权利主张,法院可以此作为法律依据来对私权主体之间有关纠纷作出裁决等两个方面;具体层面的社会责任由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是对公司自治的一种外部限制,具有强制执行力。
石纪虎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权利主张强制执行力法律责任
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的认定——兼议《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之完善被引量:3
2011年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动机在于逃避债务,可以区分为逃避公司债务和自己债务两种类型。股东为逃避自己债务滥用公司法人格可以不借助于公司股东(大)会,但股东为逃避公司债务而实施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则必须借助于董事(会)的配合,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体现出来。《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仅仅规定了股东为逃避公司债务而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的后果,没有规定公司法人格滥用行为的认定标准,不能作为认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的法律依据。
石纪虎
关键词: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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