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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2BFX135)

作品数:10 被引量:42H指数:3
相关作者:马其家王淼涂晟樊富强范晓娟更多>>
相关机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10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6篇政治法律
  • 4篇经济管理

主题

  • 6篇证券
  • 4篇证券市场
  • 4篇国际板
  • 3篇跨境
  • 2篇上市公司
  • 2篇披露
  • 2篇金融
  • 2篇跨境上市
  • 2篇基金
  • 2篇股权
  • 2篇股市
  • 2篇法律
  • 1篇信息技术
  • 1篇信息技术优势
  • 1篇信息披露
  • 1篇行政
  • 1篇行政监管
  • 1篇行政监管权
  • 1篇义务
  • 1篇证监会

机构

  • 10篇对外经济贸易...
  • 1篇中国政法大学

作者

  • 10篇马其家
  • 3篇涂晟
  • 3篇王淼
  • 1篇黄飞
  • 1篇樊富强
  • 1篇刘慧娟
  • 1篇范晓娟
  • 1篇李敏

传媒

  • 2篇河北法学
  • 2篇法律适用
  • 1篇法学杂志
  • 1篇江西社会科学
  • 1篇政法论丛
  • 1篇证券市场导报
  • 1篇法学论坛
  • 1篇厦门大学法律...

年份

  • 1篇2019
  • 1篇2018
  • 3篇2016
  • 3篇2015
  • 1篇2014
  • 1篇2013
10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我国国际板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研究被引量:3
2014年
如何构建国际板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监管制度,是我国设立国际板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作为成熟证券市场的美国,为了提高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对境外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实行超国民待遇,采用比本国公司较低的监管标准。国际证监会组织则通过确定跨境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最低标准,来协调信息披露的跨国监管,以便于跨境发行和上市。为了保护我国投资者的利益,在国际板推出初期,我国还不宜采用美国超国民待遇的监管标准。我国可以采纳国际证监会组织的做法,处理跨境监管的协调问题。
马其家刘慧娟王淼
关键词:上市公司
跨境上市首次信息披露国际准则的适用——兼论我国证券市场国际板相关制度的构建被引量:2
2016年
国际证监会组织颁布的《外国发行人跨国发行和首次上市的国际披露准则》对促进各国信息披露监管协调具有重要意义,是各国构建跨境上市首次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范本。我国在资本市场开放进程中,应根植于现实条件,并借鉴发达国家适用《准则》的主要模式及措施,通过转化适用的方式,将《准则》中主体界定、适用范围、披露及豁免要求、披露形式等规则纳入现有监管体系内,并根据《准则》的具体披露规则,对现有监管相关内容进行适当扩大、明确或保留,以构建证券市场国际板的首次非财务信息披露制度。
马其家涂晟
关键词:国际板
论巴西证券监管改革对我国监管转型的借鉴被引量:2
2015年
在市场化改革背景下,如何推动我国证券监管转型是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本世纪初,巴西证券监管的市场化改革成绩卓著,促进了其国内金融体系和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由于我国与巴西同为"新兴加转轨"国家,且两国有着相似的市场发展模式、市场结构、发展瓶颈,及监管的"路径依赖"问题,巴西监管改革的实践对我国证券监管转型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巴西的证券监管改革主要从在证券交易所推出"新板市场"、增加巴西证监会自主权和执法力量,以及加强监管合作的"多重执法模式"这三方面展开。据此,我国应该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上市规则,强化公司治理水平;赋予证券监管部门更多的独立性,以加强监管执法力度;并积极与其他政府部门和自律组织开展监管合作,以提高监管执法效率。
马其家涂晟李敏
关键词:监管执法市场化改革证券监管
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公开承诺履行制度的构建被引量:3
2015年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不履行公开承诺的现象较为突出。为了保护我国证券市场,包括将要推出的国际板市场〔1〕投资者权益,有必要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公开承诺履行制度。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将公开承诺纳入《证券法》的规制范围,便利对公开承诺履行的事前监管;需要完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的持续信息披露制度,对公开承诺的履行进行事中监管;最后,应参照虚假陈述制度的相关规定,要求未履行公开承诺的主体实际履行,并对中小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加强对公开承诺履行的事后监管。
马其家王淼
关键词:上市公司民事赔偿
我国股市稳定基金法律制度的构建——以我国2015年股市流动性风险救助为视角
2019年
设立股市平准基金干预股市是化解流动性缺失,防范系统性风险和金融风险的有效方式。我国可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在《证券法》修改时对股市稳定基金做出原则性规定,并授权国务院制定《股市稳定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具体事项。基于我国股市发展快、制度不健全、股市非理性因素多、投资者教育不足等各种因素,我国适宜设立长期的股市稳定基金,应对随时可能出现的股市异常波动;基金规模可维持在总市值10%左右;基金来源可包括股东出资、财政拨款、债权发行、贷款等。可设立股市稳定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基金的监管机关和决策机关,"证金公司"为操作主体。平准基金可在市场剧烈异常波动,股市交易流动性丧失,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时或有重大事件发生时,经证监会同意入市操作;操作时需防范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并建立基金卖出后的收益提存机制。
马其家黄飞
关键词:金融系统性风险
我国股权众筹领投融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研究被引量:20
2016年
领投是指股权众筹中,专业投资者作为领投人,深入考察融资项目,带动跟投人投资的制度。该制度对实现金融公平和金融大众化具有很强的推动作用。但由于我国缺乏相关监管规则,股权众筹在快速发展之时,领投融资乱象跌出,风险巨大。我国股权众筹领投制度的设计,首先应明确股权众筹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性质,理顺股权众筹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然后规定领投人的权利义务、平台对领投人的审核标准,以及跟投人的权利保障机制。如此,才能化解股权众筹领投融资中的各种风险,保护跟投者的利益。
马其家樊富强
外商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路径探析——从国际板证券发行上市准入监管切入被引量:3
2013年
在中国新一轮金融格局下,外商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境外退出路径的发展趋势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战略提出巨大挑战,也对全球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实现国际板退出的路径首先触及我国的市场准入机制,结合政府与市场的规制与确权博弈,应在公共政策与市场效率的平衡中设计我国国际板证券上市发行的准入法律监管机制。
马其家范晓娟
关键词:国际板市场准入
论国际证券监管中的相互认可机制及我国国际板的借鉴被引量:1
2015年
我国将在上海适时推出证券市场的国际板,因此,证券监管机构需要合理借鉴发达资本市场国家的相互认可机制,以处理我国监管机构和第一上市地对企业的监管冲突问题。相比其他的监管协调措施,相互认可机制有着独特的优势,同时,为了保障这一机制的有效实施,监管者也必须处理事前的"不确定性"和事后执行的"囚徒困境"两个问题。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超国家机构,以及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的"多管辖区披露制度"(MJDS),分别从多边和双边两个互认体系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有效的解决。在我国证券市场国际板引入以上两种相互认可机制之前,还需要对其所依赖的运行环境进行仔细分析,并由此得出一些可行的具体方案,如可以与欧美国家实行单方面的认可,与东盟国家建立一个超国家机构进行统一协调,并积极推进与我国香港、我国台地区湾证券监管的相互认可机制。
马其家涂晟
关键词:国际板跨境上市
论新时期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调整——以我国证券市场行政监管权的重配与协调为视角被引量:9
2016年
我国金融业逐渐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现行分业监管体制已不适应金融创新的需要。协调监管体制组织松散,难以满足金融混业监管的需要;因人事、机构调整太复杂,我国目前也不宜采用双峰监管和集中监管体制;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首的牵头监管体制比较适宜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需求。证券市场监管中,央行应以宏观审慎监管为目标,监测和预防系统性风险;证监会负责证券机构微观审慎监管、证券市场行为监管和投资者保护,并对混合类金融产品实施兜底监管。
马其家
关键词:金融混业经营金融监管体制股市危机证券市场监管
美国不公平高频交易监管及对证券法修改的启示被引量:2
2018年
证券期货市场上的高频交易行为中,有一部分属于不公平的高频交易。不公平的高频交易行为不仅有可能危及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平稳定,也有可能损害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为了对这种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我国有必要在借鉴美国监管经验的基础上,修改《证券法》,明确高频交易的定义,禁止高频交易中的操纵市场和"试单"行为,限制不公平的主机托管行为。《证券法》还应规定或授权证监会、交易所对高频交易报价采取实时监控、限制撤单、强制减速带等监管措施。
马其家王淼
关键词:高频交易证券期货市场信息技术优势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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