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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基金(05SJD820001)

作品数:2 被引量:2H指数:1
相关作者:赵海燕孟繁超魏玉成更多>>
相关机构: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江苏省公安厅更多>>
发文基金:江苏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2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2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归责
  • 2篇归责原则
  • 1篇道路交通
  • 1篇电动
  • 1篇电动自行
  • 1篇电动自行车
  • 1篇行车
  • 1篇属性辨析
  • 1篇侵权
  • 1篇侵权归责
  • 1篇侵权责任
  • 1篇轻型
  • 1篇权利
  • 1篇权利冲突
  • 1篇助力车
  • 1篇自行车
  • 1篇法律
  • 1篇法律性
  • 1篇法律性质

机构

  • 2篇南京航空航天...
  • 1篇江苏省公安厅

作者

  • 2篇孟繁超
  • 2篇赵海燕
  • 1篇魏玉成

传媒

  • 1篇南京航空航天...
  • 1篇南通大学学报...

年份

  • 2篇2007
2 条 记 录,以下是 1-2
排序方式:
助力车道路交通侵权归责原则重构
2007年
助力车作为一种新型交通工具,其性质介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因此,助力车的侵权责任分配机制也具有自身的特点。过错责任无法约束助力车的危险性,而单纯的无过错责任相对于助力车而言又过于严格,"优者危险比例责任",在助力车侵权责任的分担适用中能够兼顾公平价值和效率价值。对助力车施以相对严格的责任既是出于对行人、自行车等弱势群体的公平的需要,也是恶化助力车侵权环境、控制助力车消费无序增长的法律手段。让助力车行为人承担相对严格的责任会给其带来沉重的负担,为此我们需要引入责任保险和补偿基金制度等方式将助力车交通事故带来的危险和损失社会化。
孟繁超赵海燕
关键词:助力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轻型快速交通工具的法律属性辨析——以电动自行车为例被引量:2
2007年
目前我国对道路交通工具的分类方法是以驱动力为划分标准而做出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两分法,而电动自行车作为新式的交通工具,其物理性质介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对其法律属性的界定涉及到效率、安全等法律价值的博弈和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冲突,因此应突破传统的概念两分法模式,将电动自行车的性质界定为"准非机车"。
魏玉成赵海燕孟繁超
关键词:电动自行车法律性质归责原则权利冲突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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