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12YJA820006)
- 作品数:4 被引量:5H指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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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人员对目击证人辨认结果的影响及规制
- 2014年
-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之下进行。但心理学研究表明,为了消除辨认过程中执行人员对辨认人的暗示性影响,应由侦查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主持辨认过程。英、美等国借鉴心理学研究成果,确立了辨认中的双盲规则,较好地保证了辨认结果的准确性。中国的辨认制度应当以心理学研究成果为根据,修改由侦查人员主持辨认程序的规定,确立辨认程序中的双盲规则。
- 陈晓云
- 警察对影响目击证人辨认结果可信性因素的认知被引量:1
- 2015年
- 影响目击证人辨认结果可信性的因素包括估计者变量和系统变量。侦查人员对影响目击证人辨认结果可信性因素的认知程度与辨认过程的组织、辨认结果运用紧密相关。从调查情况看,当前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影响目击证人辨认结果可信性的相关因素缺乏必要的认知,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以减少错误辨认的发生和对错误辨认结果的运用。
- 陈晓云
- 关键词:侦查人员
- 目击证人错误辨认风险的司法防范——以美国新泽西州的司法实践为借鉴被引量:3
- 2013年
- 在美国新泽西州的刑事诉讼实践中,通过与心理学研究之间的密切互动,形成了一个对辨认组织、执行规范,辨认结果使用规范为一体的错误辨认风险司法防范措施体系,较好地防止了错误辨认结果被采纳从而酿成错案的风险。2012年修正后的中国刑事诉讼法首次将辨认笔录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予以规定,但本法对于辨认的组织、执行、辨认笔录的质证等缺乏相应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辨认准备、执行的规定不仅简略、粗糙,而且相互冲突。从提高辨认结果可靠性的角度考虑,可以借鉴新泽西州目击证人辨认规则与实践变迁的历史和经验,吸收心理学研究的最新成果,以进一步完善中国刑事诉讼中的辨认规则。
- 陈晓云
- 证人描述对辨认结果的影响研究——言语遮蔽抑或言语促进被引量:1
- 2015年
- 在美、德等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目击证人辨认前对辨认对象的描述既是组织辨认队列的基础,也是法庭审查判断证人辨认结果准确性的重要参照。心理学研究认为,目击证人辨认前的描述对辨认结果既有可能产生"言语遮蔽效应",也有可能产生"言语促进效应",其对辨认结果的影响与描述和辨认之间的时间间隔具有一定的关系。通过一个小样本的实验研究发现,虽然在目标不在列的辨认中观察到了辨认前描述的"言语促进效应",但目前的研究并不足以支持这一结论的泛化。在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辨认笔录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之背景下,对辨认笔录的审查、判断可以借鉴心理学的相关研究成果,在对辨认笔录进行审查、判断时可以结合目击证人辨认前对辨认对象具体特征的描述,作出更为全面的考量。
- 陈晓云
- 关键词:目击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