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07JC820029)
- 作品数:3 被引量:28H指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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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大会决议瑕疵的司法救济——兼析《物权法》第78条第2款被引量:10
- 2009年
- 业主大会决议被拟制为全体业主的共同意思表示,是调整区分所有建筑物法律关系的重要法律行为。为构建业主之间平等决策、民主治理、和谐相处的法治环境,必须建立健全业主大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充分保护业主对瑕疵决议的诉权。本文分析了业主大会决议法律瑕疵的类型化及其不同救济手段,主张立法者增设决议无效确认之诉与决议不存在确认之诉的制度,并充实决议撤销之诉制度。认为,任何业主均对决议瑕疵享有诉权。在立法修改前,法院应对《物权法》第78条第2款规定的撤销之诉制度作扩张解释。
- 徐海燕
- 关键词:决议无效可撤销司法救济
- 论停车位的权属被引量:10
- 2009年
- 停车位具有何种物权属性,是否能够成为独立的物并为何种主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至关重要。停车位问题的最主要的法理基础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确定停车位权属应遵循两条规则,一是以小区停车位是否享有土地使用权确定权属,二是以小区停车位的建筑面积是否计入公摊面积确定权属。根据此规则,停车位从理论上可以划分为四种类型。《物权法》第74条的关于停车位权属的规定存在一定的不足。
- 徐海燕
- 关键词:停车位土地使用权物权法
- 论物业规约的法律效力被引量:8
- 2008年
- 物业规约是业主共同体的自治规则,但与合同有着严格区别。规约的实质是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确认与巩固。规约对全体业主包括房屋受让人、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约束力,但不当然拘束承租人。规约原则上自其被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临时规约就买受人而言自其书面承诺之时起生效。规约具有可诉性,共益诉讼和自益诉讼应予鼓励。应建立瑕疵规约的司法救济机制,包括规约无效确认之诉和规约撤销之诉。
- 徐海燕
- 关键词:规约业主自治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