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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8DFX036)

作品数:4 被引量:6H指数:2
相关作者:鲍家志张凇纶孟勤国更多>>
相关机构:广西教育学院武汉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广西壮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4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4篇政治法律
  • 1篇经济管理

主题

  • 4篇资产
  • 4篇经营性
  • 4篇经营性国有资...
  • 4篇国有资产
  • 4篇非经营性
  • 4篇非经营性国有...
  • 3篇物权
  • 2篇益物权
  • 2篇用益物权
  • 2篇使用权
  • 2篇权法
  • 2篇物权法
  • 1篇用益物权制度
  • 1篇有体物
  • 1篇物权二元结构...
  • 1篇物权客体
  • 1篇物权制度
  • 1篇客体
  • 1篇公物
  • 1篇公有

机构

  • 3篇广西教育学院
  • 2篇武汉大学

作者

  • 3篇鲍家志
  • 1篇孟勤国
  • 1篇张凇纶

传媒

  • 1篇河北法学
  • 1篇湖北社会科学
  • 1篇宁夏社会科学
  • 1篇学术论坛

年份

  • 2篇2016
  • 1篇2010
  • 1篇2009
4 条 记 录,以下是 1-4
排序方式: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与用益物权制度被引量:4
2016年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法律制度革新关乎行政事业体制改革的成败。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存在的问题,本质是财产问题,决定其应由物权法调整。用益物权的本质与功能是确定一国用益物权制度的法理依据,一国的基本财产关系是确定用益物权的内容和种类的必要因素。我国物权法缺乏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利用关系的规范,不利于建立完善其监控机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存在归属与利用关系的天然分离,为物权法确认一种新型用益物权——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提供了理论依据。
鲍家志
关键词:公有制公物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用益物权
物权法应当确认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
2016年
在以行政法规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未见显著成效的情况下,分析其在中国特殊国情下的改革之困,不应囿于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通过物权制度寻求对其进行有效保护是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本质上是一种财产,客观上存在财产归属与利用的天然分离,依法律技术在社会观念上又可视为"一物"。我国物权法应当确认"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为用益物权,以构筑其行政法与物权法的双重法律保护机制。
鲍家志
关键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用益物权
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范围——兼论《物权法》第2条关于物权客体的规定
2010年
随着国家经济改革重心的转移,国有资产监管的重点已转向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据此,以物权视角界定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范围是构建其完善的法律预控机制的基本前提。但是,以传统有体财产法构建的我国物权法体系,规范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范围存在着不周延性。文章试从传统物权客体理论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之关联性作为切入点,通过剖析传统有体财产法将财产划分为动产与不动产之局限性,以"物权二元结构论"首倡的"一定的财产利益"作为物权客体构筑的物权理论进行客观、全面地界定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范围。
鲍家志
关键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物权客体有体物物权二元结构论财产利益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合理使用的法律意义被引量:2
2009年
合理使用是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保护的核心问题。使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应当遵循特定用途原则、低成本原则、闲置调配原则和信息公开原则。合理使用应当表现为财产权利,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应当被确认为用益物权。合理使用在操作层面上应当考虑三项配套制度的建设:一是我国应有一个独立的机构管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二是我国应建立非经营性国有不动产和重要动产的特别登记制度;三是我国应建立追究滥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法律责任的特别机制。
孟勤国张凇纶
关键词:国有资产非经营性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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