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专家智库 > >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2012M511072)

作品数:4 被引量:4H指数:2
相关作者:蒋军洲更多>>
相关机构:河南工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4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4篇政治法律

主题

  • 4篇合同
  • 1篇要式
  • 1篇要式合同
  • 1篇赠与
  • 1篇正当
  • 1篇任意性规范
  • 1篇民法
  • 1篇民法典
  • 1篇合同立法
  • 1篇合同制度
  • 1篇法典

机构

  • 3篇河南工业大学
  • 2篇华东政法大学

作者

  • 4篇蒋军洲

传媒

  • 1篇兰州学刊
  • 1篇甘肃理论学刊
  • 1篇河南工业大学...
  • 1篇北方法学

年份

  • 4篇2013
4 条 记 录,以下是 1-4
排序方式:
要物合同之困及其出路:理论变迁的视角
2013年
中世纪以来的法学家在构建合同理论时一方面进行着体系化的尝试,另一方面继承了具有罗马法传统的要物合同制度。但在提炼合同一般理论的进程中,要物合同制度逐渐脱离了其原来的生存土壤。尽管不断被赋予新的时代含义,具有鲜明个性的要物合同与具有高度抽象性的合同一般理论仍有明显冲突。要物合同的成立区别于合意主义的一般原理甚至难见容于其体系成为要物合同之困。为化解此危机,追溯其产生渊源及流变有着重要意义。
蒋军洲
合意主义体系下的要物合同制度新解被引量:2
2013年
面对要物合同与合意主义之间所存在的冲突,学界有诸多解释性的说明。比如交付乃生效要件说与交付乃特别成立要件说。但这些学说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实际上,如果认为要物合同是必须通过交付所达成的合意,既可以在交付是要物合同的成立方法上回到罗马法从而具有历史基础,又与合意主义相协调从而符合逻辑规则。由于要物合同的定义性规范只有在界定合同类型时具有不可更改性,本质上是任意性规范,当事人有选择合同类型的自由,要物合同与要物合同简约、要物合同预约可以兼容并存。我国合同立法应顺此妥善安排要物合同的立法行文,废弃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的非典型要物合同立法的表达。
蒋军洲
关键词:任意性规范
要物合同立法的经典论证及其批评被引量:2
2013年
要物合同的本初存在土壤是裸体简约不产生债,近现代民法典规定合意主义的原则可谓釜底抽薪。但即便如此,多数民法典仍将要物合同制度保留了下来。为此,域外产生了许多回应现代要物合同立法的解释性学说。这些学说有些是本体论视角的,有些是形而上视角的。但它们不但有论证缺陷,而且进路单一。如果从交付实际上不但负担着要物合同的类型识别功能而且负担着特定意愿反映载体的功能出发,以本体论和形而上学的双重视角切入论证要物合同的正当性,或许更有说服力。而且,如果以此为基分别思考传统要物合同与非传统要物合同被保留下来的真正理由及其前途亦属可行。
蒋军洲
关键词:民法典
对我国赠与合同定性的反思被引量:1
2013年
赠与分为待履行的赠与与现实赠与两种。无论待履行的赠与还是现实赠与,都不能被定性为要物合同,这不但是因为交付在赠与中是赠与人的义务,不是一种非义务性的事实,而且是因为要物合同的本质为返还交付物,而赠与导致的是赠与物的永久移转。如果赠与不是要物合同,为确保赠与人的赠与决定是谨慎的,将赠与定性为诺成合同并配备任意撤销权的立法设计并不值得推荐,因为此两种设计有恰好相反的立法假定,相互矛盾。相反,将赠与合同改造为传统的要式合同更有说服力。
蒋军洲
关键词:要式合同
共1页<1>
聚类工具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