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13BFXJ02)
- 作品数:19 被引量:89H指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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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机构:山东大学山东社会科学院山东建筑大学更多>>
- 发文基金: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博士科研启动基金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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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程性行为理论在行政审判中的应用——对全国首例“斑马线罚款案”的法理反思被引量:4
- 2017年
- 全国首例"斑马线罚款案"中,法院以"连续行为"理论诠释斑马线上的"停步"也属"正在通行"的说法难以服人,真正适合为本案提供理论阐释的应为"过程性行为"而非"连续行为"理论。"连续行为"应为"数个相同行为的反复进行",与涵盖观望、迈步、停步、左顾、右盼、小跑等不同动作的"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并不符合。必须认识到相对人行为也可以"过程化",并将"过程性行为"引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将"正在通行"修改为"通行过程中",并对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的通行优先权附设"合法通行"的前提条件,将闯红灯通过人行横道和人行横道上非法逗留等情形剔除出法律保护范围之外。
- 柳砚涛原浩洋
- 质疑批准机关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3条为分析对象被引量:2
- 2016年
-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3条将批准机关确定为复议被申请人,尽管对法律制度和行政实践状况做了最大限度的关照,凸显了应有的理论正当性和实践理性,但毕竟违背了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名义与责任等基本法理,没有考虑批准的性质和复杂内涵对复议被申请人确定的应有影响,且与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相抵触,尤其是它实质上剥夺了相对人对报批并对外署名的下级机关的复议申请权,在"复议必经"的情况下,这也等于剥夺了相对人对报批的下级机关最终行为的诉权。应本着为相对人提供充分救济和复议选择权的原则,尽量将报批机关与批准机关设计为共同被申请人,并对实施条例的三个条款做针对性修改。
- 柳砚涛
- 关键词:实施条例
- 我国行政行为形式瑕疵类型体系的迷失与重构被引量:4
- 2017年
- 我国当下行政行为理论对形式违反的定性主要采无效、违法、瑕疵"三分法",不能穷尽行政实践中的各种情形,应加紧对形式违反进行无效、一般违法、轻微违法、明显不当、不当、瑕疵、轻微瑕疵、错误等类型化体系构建。当下行政审判实践中动辄将形式违法甚至无效误断作"瑕疵",其认定理由难以理论自洽,也不利于践行程序独立价值。为此,应严格限定形式瑕疵及其补正的适用范围,以法明确形式瑕疵与违法之间的界限,纠正传统理论中对要式行为的错误定位。
- 毕可军
- 关键词:行政行为
- 认真对待行政行为适用法律瑕疵——基于当下我国行政判决的实证考察被引量:6
- 2016年
- 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将本属于适用法律违法定性为"瑕疵"的现象,这在个案中会使很多凭借行政行为适用法律违法的理由而信心满满的原告,意外败给"瑕疵"二字。这种情况会使"法律工具主义"抬头,合法行政的标准体系毁于"瑕疵"。此类判决大多发生于未列明法条的具体条、款、项、目,结果文书未载明但行为过程已出现法律条文,误写法条,具体条文对应错误等情形。判决中对瑕疵认定的理由包括不影响行为合法性、不违法、不当、不影响原告权利、不影响处理结果正确性、不影响行为有效性、不足以导致撤销、避免"同义反复"等。为此,必须明晰何为适用法律、为何要适用法律、何时适用法律、由谁适用法律等基本理论问题,并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条文,尤其是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修改为"违反法律、法规"。
- 柳砚涛
- 关键词:适用法律行政判决行政诉讼法
- 认真对待行政程序“瑕疵”——基于当下行政判决的实证考察被引量:16
- 2015年
- 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将本属于"轻微违法"甚至"违法"、"无效"的程序违法反行为定性为程序"瑕疵"的现象,这在个案中会使很多"抓住"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从而信心满满等待胜诉的原告,意外败在"瑕疵"二字,在宏观上会使"轻程序"理念再次抬头、程序正义丧失殆尽。此类误判大多发生于说明理由、告知、表明身份、送达、合议等程序制度,原因在于"程序工具主义"的负面影响。为此,应弘扬程序独立价值,厘清程序违法、瑕疵、错误之间的界限,不应将不影响权利、不影响实体处理结果等普适于所有程序"瑕疵"认定,而应考虑程序违反情形是否妨碍不同程序制度价值的实现,分别设置不同的瑕疵认定标准。
- 柳砚涛
- 关键词:行政程序瑕疵违法
- 法治行政语境下法的特征解读
- 2017年
- 法治行政语境下的法不仅靠"制定",而且靠"养成";不仅因"确认"、"认可"而有效,而且因"确信"而有效;不仅表现为"条文法",而且更加注重"理念法";不仅是"强制规范",也可以是"弱强制规范"和"合意规范";不仅由"代表制定",而且可以"合意形成"和"参与制定";不仅"权力生法",而且"权利生法"。当下行政合法性判断应采用合法、法定、适用法律、法规的复合评价标准体系,并以"违反法律"取代"适用法律、法规"作为行政诉讼判决理由。法的执行方式应涵盖依法、参照、引用、不抵触、援引等多种样态。
- 柳砚涛原浩洋
- 关键词:法治行政行政法制开放性
- 论依法行政之“法”的跨部门性被引量:6
- 2015年
- 依法行政之"法"不限于行政法,也包括其他部门法,这主要受制于各部门法在原则、理念等"求同"领域的相同性和相通性,以及行政事务的广泛性、法源共享、行政案件的复杂性等因素。其他部门法作为行政依据必须符合行政法无特别规定、蕴含一般法理、不为行政事务的本质或行政法理所排斥等基本条件。其在依法行政中的功能主要包括依据、依照、适用、参照、法理上的参考等。行政法应加紧构建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共享、共用、共建、互补、存异等关系形式。
- 柳砚涛刘海霞
- 关键词:依法行政
- 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兼论美国行政法规司法审查对我国的启示被引量:2
- 2015年
- 一、借鉴美国行政法规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一)现行监督制度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弱"抽象行政行为大量存在,往往是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基础和依据,目前抽象行政行为所生成的规范性文件质量不高,影响依法行政水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制度主要是人大的监督备案审查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现有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不能发挥有效作用,而公民。
- 杨蕾柳砚涛
- 关键词: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司法性授权立法行政复议制度
- 构建我国行政审判“参照”惯例制度被引量:5
- 2017年
- 我国应加紧将惯例引入行政审判依据体系,确立"参照"惯例制度。这一做法不仅有宪法、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据,而且有利于保持行政与司法"依据"的应然一致性,便于将惯例纳入司法审查,拓展以"平等权之诉"为代表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参照惯例的条件是惯例合法有效。惯例的适用性审查不以原告申请为前提,"参照"的内涵为"裁判依据引用"而非"裁判理由引述"。当下行政诉讼制度设计中的"一并请求审查"、"向处理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审判依据体系、司法认知、涉外行政诉讼等条款中应融入惯例地位、功能等内容。
- 柳砚涛
- 关键词:行政审判惯例
- 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权之检讨——以当下制度设计文本为分析对象被引量:9
- 2014年
- 当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审查、登记、监督和管理的行政规章均通过"列举式"和"概括式"两种方式,将不得限制或剥夺权利、不得增设或增加义务确立为规范性文件的设定权范围,那么,这种方式能否周延地框定规范性文件的设定权范围,规范性文件是否有权设定权利义务,答案应当是否定的。同时,合法性审查的单一审查标准、"简化制定程序"以及立、改、废"程序同一"原则未得到普及等,也易导致设定权失控和权利义务受损。
- 柳砚涛
- 关键词:规范性文件设定权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