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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社会科学基金(08E039)

作品数:2 被引量:13H指数:2
相关作者:贾一峰于海生于锐更多>>
相关机构:黑龙江大学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更多>>
发文基金:黑龙江省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2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2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诉讼
  • 2篇恶意诉讼
  • 1篇诉讼法
  • 1篇侵权
  • 1篇侵权责任
  • 1篇民事
  • 1篇民事诉讼
  • 1篇民事诉讼法
  • 1篇程序法

机构

  • 2篇黑龙江大学
  • 1篇黑龙江省人民...

作者

  • 1篇于锐
  • 1篇于海生
  • 1篇贾一峰

传媒

  • 1篇学术交流
  • 1篇黑龙江社会科...

年份

  • 2篇2010
2 条 记 录,以下是 1-2
排序方式:
论恶意诉讼侵权责任中的损害被引量:7
2010年
恶意诉讼行为能够满足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在理论上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中一般条款的规定来追究其侵权责任。然而,《侵权责任法》关于损害范围的界定呈现出保守性的特征,在恶意诉讼之情形下,无法充分救济受害人的权益。恶意诉讼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既应包括财产损害,也应包括非财产损害。在既非严格意义上的财产减少、也难认定为精神损害的"边际损害"发生之时,应当由法官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是否赔偿的裁断。针对恶意诉讼行为人目的多重性的特征,不仅对已发生的积极财产损失应当全额赔偿,对未来可得利益所造成的消极性财产损害也应赔偿,这对于防范恶意诉讼行为以及培育诚信规范的正当竞争秩序大有裨益。
于海生贾一峰
关键词:恶意诉讼侵权责任
论恶意诉讼的程序法规制被引量:6
2010年
恶意诉讼是诉讼功能异化的产物。在当前立法和司法界倡导"调解优先,积极构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社会背景下,恶意诉讼当事人利用法院调解、裁判作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工具,严重侵害了法的秩序性,与和谐社会的法治理念背道而驰。作为一种预防和过滤机制,在社会转型时期对恶意诉讼进行程序法的规制,应注意与诉权保护的协调,并在司法能动与克制之间寻求平衡。通过发挥司法惩戒手段的调节作用,并从规范撤诉、完善失权以及增设案外人的利益保护机制等措施入手,使程序法的规制与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相得益彰。
于锐
关键词:恶意诉讼程序法民事诉讼法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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