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08JA820011)
- 作品数:4 被引量:163H指数:4
- 相关作者:金可可贺栩栩胡坚明更多>>
- 相关机构:华东政法大学康斯坦茨大学科隆大学更多>>
- 发文基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曙光计划”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1918年以来一般人格权在德国的发展被引量:10
- 2011年
- 2010年10月16日,以"人格权法律保护——历史基础、当代发展和挑战"为主题的国际民法论坛在我校成功举行,承蒙莅临论坛的三位专家的首肯,在此刊发他们分别关于中国、德国、日本的人格权法律发展的文章,以期为中国的人格权立法和研究提供更多、更进一步的思考。在此,感谢金可可教授和杨东教授的支持和帮助。
- 汉斯-彼特.哈佛坎普金可可
- 关键词:一般人格权历史基础法律保护法律发展
- 给付障碍在韩国民法中的理论继受与发展——自历史与比较法的视野被引量:4
- 2010年
- 长期以来,韩国民法之发展,与日本民法有着紧密联系。日本法则又是继受了外国法,其中主要是德国法。此种关系,今日通常称之为“理论继受”(Theorienrezeption)。依笔者浅见,此种理论继受亦发生于给付障碍法之上。
- 成升铉金可可
- 关键词:韩国民法继受比较法外国法德国法
- 比较法上的个人数据信息自决权被引量:103
- 2013年
- 体现个人人格的肖像、个性表达和言论、个人数据信息等在一定程度上表现的是人内心层面的心理和情感的过程。在社会现实和社会共同生活中,它们是通过个人的决定权来转化和实现的。个人信息自决权应该作为独立的人格权,还是隐私权在信息社会的新外延,美国法和德国法作出了不同的回答。
- 贺栩栩
- 关键词:个人数据比较法自决权隐私
- 不完全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构成之检讨被引量:47
- 2012年
- 依立法者原意,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2款系规定被监护人对受害人的无过错责任,且排除责任能力制度的引入。但此种规定过于偏惠受害人,对被监护人不公,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与同法第33条发生评价上矛盾,与比较法上认识不合,实为法政策上失误。故应采客观解释,认为该款仅规制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内部求偿关系,被监护人责任之构成,则应适用第6条第1款之一般过错责任。至于责任能力制度之阙如,可以过错概念之操作暂时弥补其不足。监护人责任之基础,在于监护义务之违反,性质上属于自己责任、独立责任。监护人责任之构成适用第32条第1款之无过错责任,悖于立法目的,且与同法第9条第2款发生评价上之矛盾,自立法论而言,以改采过错推定为宜。解释论上,只能充分利用同条第1款后段之责任减轻规范,扩张监护人之责任阻却事由,对"行为人致人损害"要件作严格认定(尤其是要求行为人须具备客观过错),稍作弥补。此外,无论是监护人还是被监护人,都可能依特定要件,向受害人承担同法第24条之公平责任。在对受害人之关系上,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 金可可胡坚明
- 关键词:监护人责任侵权责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