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2008BFX02)
- 作品数:3 被引量:67H指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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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基金: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教育部“211”工程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度重大研究项目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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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分类模式的立法选择被引量:41
- 2012年
- 法人分类模式有"职能主义"和"结构主义"之别,《民法通则》采"职能主义法人分类模式",根据法人在国家构想的社会整体结构中担当的职能,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这种分类模式渊源于我国法人制度立法的问题意识、立法之时面对的具体问题以及法律科学的发展水平,无法实现其意欲的分类目的,不能解决法人制度真正面对的问题,也无法为法人制度立法提供有效支架。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回归"结构主义法人分类模式",并以其为主轴设计民法中关于法人制度的规则。
- 蔡立东
- 关键词:结构主义
- 特约生效要件成就前合同的效力——未生效合同概念批判之一被引量:22
- 2011年
- 基于意思主义立场,当事人的法效意思在合同成立之始即已涵摄了整个合同,故停止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前,特约限定的给付义务以外的约定或法定义务已处于有效状态,违反者应负违约责任。"未生效合同"概念割断了合同成立与生效的一体关系,抽空了特约生效要件成就前合同的意思基础,造成合同效力制度在理论解释和规范适用上的逻辑混乱。
- 孙学致韩蕊
- 关键词:未生效合同
- 超越“名义主义”的先公司合同统一责任规则被引量:4
- 2011年
- 先公司合同责任规则的本质为风险分配机制,即在合同不完备情况下,如何达致鼓励发起人创业激情、提升新设公司履约效率与保障缔约相对人利益之间的最佳结合。英美法和德国法基于各自法制传统,演绎出不同的责任规则体系。我国试图兼采众长,形成以发起人缔约名义为标准的区分责任规则,虽力求简明却忽视了逻辑贯通,导致相同合同本质不同处理结果。最为契合先公司合同目的的风险分配方案似为超越名义主义藩篱,构建适用于各类先公司合同的统一责任规则体系。
- 傅穹曹理
- 关键词:发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