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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3BFX134)

作品数:15 被引量:65H指数:5
相关作者:周训芳诸江王晓娜张莎王蓉更多>>
相关机构: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15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12篇政治法律
  • 7篇经济管理

主题

  • 6篇林业
  • 3篇生态
  • 3篇法律
  • 2篇行政
  • 2篇应对气候变化
  • 2篇森林法
  • 2篇森林碳汇
  • 2篇生态环境
  • 2篇农民
  • 2篇农民林业专业...
  • 2篇专业合作社
  • 2篇林地
  • 2篇林业行政
  • 2篇林业专业
  • 2篇林业专业合作...
  • 2篇合作社
  • 2篇《森林法》
  • 2篇《森林法》修...
  • 2篇城市
  • 1篇地方林业

机构

  • 14篇中南林业科技...

作者

  • 12篇周训芳
  • 5篇诸江
  • 2篇王晓娜
  • 1篇王蓉
  • 1篇胡美灵
  • 1篇李敏
  • 1篇向佐群
  • 1篇卢芳
  • 1篇张莎
  • 1篇周庄

传媒

  • 5篇中南林业科技...
  • 2篇求索
  • 1篇法学杂志
  • 1篇江西社会科学
  • 1篇林业经济问题
  • 1篇中国地质大学...
  • 1篇南京工业大学...
  • 1篇北京林业大学...
  • 1篇中南大学学报...
  • 1篇湘潭大学学报...

年份

  • 1篇2018
  • 2篇2017
  • 3篇2016
  • 5篇2015
  • 4篇2014
15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林权证”的法律文本演变与权利证明范围被引量:2
2014年
现有法律文本分析表明,《森林法》的林权登记制度符合《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立法精神。但由于立法缺陷,导致实践中林权登记机构办理的"林权证"与《物权法》第127条明示的"林权证"所证明的权利范围不同,即前者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书,后者是林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从《物权法》文本的不动产的定义和对不动产的列举来看,森林、林木和林地均为独立的不动产,属于应当登记的不动产范围。因此,林权登记机构办理的"林权证"具有物权证明效力,其权利证明范围及于森林、林木和林地。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立法应充分考虑已实际发生的林权变动状况,明确林权登记为不动产登记,并规定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林权证"上记载森林、林木和林地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从而使"林权证"成为名副其实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书。
周训芳诸江
关键词:林权证林权登记
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在林业行政处罚中的实践与完善被引量:1
2016年
行政裁量基准是行政机关自我约束的内部规则,能够有效控制行政裁量权的滥用。将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引入林业行政处罚,有助于统一林业行政处罚的裁量尺度,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水平。近年来制定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地方实践,为我国林业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建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也由于制定主体过多、设定标准随意等原因,导致各地裁量基准在涵盖范围、类型划分、违法事实格次、处罚幅度标准、基本原则表述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应当明确区分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和具体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全国的林业行政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设定标准,然后由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据此制定具体的地方裁量基准。
卢芳周训芳诸江
关键词:行政裁量基准
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体制改革构想被引量:10
2015年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体制在过去已形成了"刑事为主、民事为辅、行政短腿"的内部格局,其改革的基本走向为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专门化。基于地方改革成果判断,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司法的内部体制将定格为"三审合一"模式。将已归队的林业审判机构改造为生态环境保护审判机构,能够推动整个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体制的完善。相应地,将森林公安改造为脱离行业控制的生态环境警察,专司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案件侦查之责,能够支撑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外部体制的下游体制。
周训芳
论森林生态损害公益诉讼的主体被引量:1
2018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确立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分别明确了检察院和社会组织作为诉讼主体的条件,但仍不足以解决森林生态损害诉讼的基础性、专业性和复杂性问题,有必要明确规定将森林生态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作为诉讼主体。现行法框架下或可通过类推适用和体系解释等方法,解决实务中森林生态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问题,但仅为权宜之计,未来立法中仍有必要明确规定其在森林生态损害公益诉讼中的主体地位。
李敏周训芳
关键词:森林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诉讼主体
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集体林规模化经营的组织形式与制度创新被引量:4
2014年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一方面在政策层面落实了农民对集体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所有权,另一方面在森林经营层面导致了集体林地的高度碎片化。在建设现代林业和生态文明的新形势下,通过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将产权分散的集体林地组合为森林经营利益共同体,从而实现集体林地的规模经营,已是大势所趋。从林业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和我国当前的实际需要来看,我国《森林法》应当将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建设纳入《森林法》的制度框架,确立集体林森林经营补助专项资金制度,通过制度创新发挥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在组织规模化森林经营上的优势,推动集体林走上规模化经营的道路。
周训芳诸江
关键词: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
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背景下的森林可持续经营:研究与展望被引量:13
2014年
森林经营制度是《森林法》的基础性制度,而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制度化则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森林法》修改中,森林经营理念、森林分类经营、森林采伐限额、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森林生态补偿等问题成为关注焦点。从建设"美丽中国"的时代要求来看,森林可持续经营是谱写"美丽中国"的森林篇章,其制度设计应当服从生态文明制度的整体设计。因此,实现森林的可持续经营,应当成为《森林法》修改的基本任务之一。
周训芳张莎
关键词:森林可持续经营《森林法》修改
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离背景下集体林地流转制度创新被引量:9
2015年
林地经营权与林地所有权、林地承包权分离流转,适应了集体林业规模化经营的发展趋势。林地承包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权,而林地经营权属于市场意义上的林地使用权,已为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确认。目前,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实践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应当通过制度创新切实加以解决。应当理顺林地所有权、林地承包权、林地经营权的关系,通过行政确权保障农民的林地承包权,使林地经营权在林权交易市场公开流转。推动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同时加强对工商资本的监管,建立准入制度、备案制度、巡查制度,确保不改变林地用途,并防止囤地和侵犯农民利益现象发生。
周训芳
关键词:林地经营权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
应对气候变化视域下森林资源保护红线管制立法被引量:6
2014年
森林资源是维持大气中碳平衡的重要杠杆。森林资源保护红线既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障人民基本生态需求的森林资源保有量的最低数量界限,也是保障森林资源发挥减缓气候变化作用的数量底线。我国《森林法》应当确立森林资源保护红线理念,将森林资源保护红线纳入各级政府工作考核指标,创新土地规划制度,走出"林地"概念的怪圈,健全碳汇林业制度体系,以确保森林资源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特殊作用。
周训芳诸江
关键词:应对气候变化森林碳汇《森林法》修改
“四化两型”进程中湖南国土资源生态红线管制被引量:1
2015年
湖南省"四化两型"建设对国土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提出了更高要求。针对湖南省国土资源管理面临的新问题,应当运用"生态红线"新思维和新理念,将"生态红线管制"贯彻到国土资源管理的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在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建设边界、生态功能区红线基础上,整体制定和实施以生态红线管制为主线的湖南省国土资源规划。在土地政策、土地法规和土地规划方面确立生态红线思维,将生态红线指标落实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土管理部门根据各生态功能区的特点分别采取不同的生态红线管制措施;调整土地利用分类标准,增加生态用地类型,建立统一的国家公园体系;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的空间格局,引导农村居民集中居住,逐步建立农村居民点的合理空间布局;完善工业存量土地退出机制,避免建设用地的闲置浪费,并通过城市土地植树造林规划优化城市人居环境。
刘源源
关键词:国土资源管理
城市化进程中的城市绿带立法经验与启示
2016年
围绕城市化进程中城市绿带立法问题,对伦敦、首尔、北京的城市绿带立法进行了比较。研究发现:城市绿带立法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因城市无序蔓延所导致的环境破坏、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在城市化发展时期推进绿带立法的难度远远大于城市化成熟时期;城市绿带规划制度是指导绿带建设的关键所在。基于研究提出建议:2015年中国城市化已步入水平较高阶段,已是推动城市绿带立法的最佳时机,中国新兴城市应借鉴英国城市绿带立法模式,在中央政府绿带规划政策指导下,进行最符合当地实际的城市绿带立法。
王晓娜周训芳
关键词:城市绿带新型城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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