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专家智库 > >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11FXB007)

作品数:2 被引量:8H指数:1
相关作者:徐学银更多>>
相关机构:江苏师范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2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2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国际保理
  • 2篇保理
  • 1篇应收账款
  • 1篇应收账款转让
  • 1篇有权
  • 1篇账款
  • 1篇所有权
  • 1篇所有权保留
  • 1篇权利
  • 1篇权利冲突
  • 1篇转让
  • 1篇卖方
  • 1篇供应商
  • 1篇法律
  • 1篇法律风险
  • 1篇保理商

机构

  • 2篇江苏师范大学

作者

  • 2篇徐学银

传媒

  • 1篇南京社会科学
  • 1篇江苏师范大学...

年份

  • 1篇2015
  • 1篇2012
2 条 记 录,以下是 1-2
排序方式:
国际保理商面临的将来债权的可让与性法律风险及其防范被引量:7
2015年
将来应收账款债权能否有效转让,这在国际保理业务中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各国立法及判例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不尽相同,尽管《国际保理公约》、《国际保理通则》及《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账款转让公约》皆允许将来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但是,这些国际规则或者缔约国较少、或者仅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国际惯例、或者尚未生效,因此,对将来应收账款转让的指引尚缺乏普遍性。这样,将来应收账款能否顺利转让就变得不确定了,保理商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将面临这方面的法律风险。为了防范这一风险,保理商应当严格审查基础交易,要求供应商作出相关承诺;约定将来应收账款让与的冲突法。
徐学银
关键词:国际保理保理商
论国际保理商与供应商前手卖方间的权利冲突被引量:1
2012年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与保留了货物所有权的供应商前手卖方之间可能发生权利冲突,这种所有权保留可能会影响保理商应收账款债权的实现。一旦发生冲突,谁将享有优先权?若无条件地认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可对抗第三方,将不利于保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以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使保理商的权利处于一种不可预知的不稳定状态。反之,过分强调第三人的利益也将不恰当地消弱所有权保留的物权担保功能。当前,关于此项权利冲突的问题上尚存在许多争议,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亦有不同。在冲突解决时,应当遵循物权优先于债权、所有权保留公示、善意诚信等原则,以平衡各方的利益。其具体解决路径包括所有权保留登记立法例下冲突的解决,以及不要求所有权保留登记立法例下冲突的解决。
徐学银
关键词:国际保理所有权保留权利冲突
共1页<1>
聚类工具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