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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12FX03)

作品数:4 被引量:10H指数:1
相关作者:郭小亮朱炜石聚航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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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4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4篇政治法律

主题

  • 3篇盗窃
  • 3篇盗窃罪
  • 2篇刑法
  • 2篇刑法评价
  • 2篇敲诈勒索
  • 2篇敲诈勒索罪
  • 2篇勒索
  • 1篇牵连犯
  • 1篇胁迫
  • 1篇勒索财物
  • 1篇法益
  • 1篇法益保护
  • 1篇财物
  • 1篇车牌
  • 1篇处断
  • 1篇处断原则
  • 1篇处分
  • 1篇处分行为

机构

  • 4篇江西警察学院

作者

  • 3篇朱炜
  • 3篇郭小亮
  • 1篇石聚航

传媒

  • 1篇中国刑事法杂...
  • 1篇广西警官高等...
  • 1篇福建警察学院...
  • 1篇河南财经政法...

年份

  • 2篇2015
  • 2篇2014
4 条 记 录,以下是 1-4
排序方式:
盗窃后勒索财物行为的刑法评价
2015年
盗窃后勒索财物的行为,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应当单独定罪评价。盗窃车牌等价值低廉或者仅具有主观价值的财物后勒索的,以敲诈勒索罪论处。盗窃营业执照等国家机关证件后勒索的,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牵连犯。盗窃仪表盘等价值较大财物的,若行为人盗窃之前即有勒索意图,则欠缺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超过要素,不成立盗窃罪,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若行为人盗窃之后产生勒索意图的,以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若盗窃之前兼具非法占有和勒索意图,构成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牵连犯。勒索得逞后继续占有利用价值较大的被盗财物的,仍成立盗窃罪。勒索得逞后毁坏、丢弃或者隐匿不归还被盗财物的,另行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郭小亮
关键词: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胁迫刑法评价
质疑与反思: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2014年
寻找质疑牵连犯处断原则的新理由,应当结合我国刑法学的理论体系和刑法典的具体规定。牵连犯作为刑法学范畴,与罪数理论的判断标准以及其在罪数理论的体系安排上均存在不协调之处。况且从现行刑法规定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上看,牵连犯的应用也屡屡受阻。刑法学界新近出现的一些观点,通过对牵连犯的概念进行有限的改造,试图维护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亦在逻辑论证和结论证成上存在诸多破绽。牵连犯从一重处断原则实难在当下刑法学理论和刑法制度体系中寻找合适的地位。
石聚航朱炜
关键词:牵连犯处断原则
盗窃后处分财物行为的刑法评价——基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之考察被引量:10
2014年
盗窃后处分财物行为并非理所当然地构成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如果事后处分行为侵害了新的法益,或者扩大了原法益的侵害,应单独评价定罪。盗窃真实有效的金融票证等特定财物后使用的,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需独立定罪。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后持有的,若持有数量未超出正常范围的,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或纯事实行为,持有数量超出正常范围的,成立持有型犯罪。盗窃种类物后毁坏的,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盗窃特定物后毁坏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普通赃物后出售的,若第三人为善意的,构成诈骗罪;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后出售的,应以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等并罚。盗窃财物后非法生产、制造、伪造和变造的,应以盗窃罪和事后之罪并罚。
郭小亮朱炜
关键词:盗窃罪处分行为刑法评价法益保护
盗窃车牌后索取财物的行为性质
2015年
对盗窃车牌后索取财物的行为,由于欠缺盗窃罪的主客观要件,不构成盗窃罪。车牌并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盗窃车牌行为亦不成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对此类案件,刑法评价的重点在于事后索财行为。因行为人索财行为侵害了新的法益,故索财行为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行为人索取财物价值较大或者存在多次索取行为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郭小亮朱炜
关键词:盗窃罪敲诈勒索罪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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