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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2AZD122)

作品数:8 被引量:128H指数:6
相关作者:崔建远汤文平耿林戴孟勇更多>>
相关机构:清华大学暨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7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7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请求
  • 2篇请求权
  • 2篇民法
  • 2篇合同
  • 2篇法律
  • 1篇登记
  • 1篇动车
  • 1篇要件
  • 1篇义务
  • 1篇债务承担
  • 1篇债务加入
  • 1篇生效
  • 1篇生效要件
  • 1篇实务
  • 1篇实务运用
  • 1篇提单
  • 1篇条款
  • 1篇判决
  • 1篇评释
  • 1篇请求权基础

机构

  • 4篇清华大学
  • 2篇暨南大学
  • 1篇中国政法大学

作者

  • 4篇崔建远
  • 2篇汤文平
  • 1篇戴孟勇
  • 1篇耿林

传媒

  • 2篇法学研究
  • 1篇法制与社会发...
  • 1篇环球法律评论
  • 1篇中州学刊
  • 1篇华东政法大学...
  • 1篇中德私法研究

年份

  • 1篇2017
  • 1篇2016
  • 3篇2014
  • 2篇2013
8 条 记 录,以下是 1-7
排序方式:
合同条款附条件绝非合同附期限被引量:8
2017年
在实务中,合同的条款附条件,或曰合同项下的一项义务或几项义务的履行附条件,远远多于合同附条件。合同的条款附条件与合同附条件既存在差异,也有共同点,适用法律时对二者均应关注,不可偏废。合同的条款附条件仍然属于附条件,而非附期限,因为它完全符合附条件的规格要求,却与附期限相去甚远。判断合同的条款附条件有效或无效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不宜是诚信原则、公平原则,而应为公序良俗原则。诚信原则、公平原则用于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分配。
崔建远
关键词:合同条款合同义务附条件
一份创设法律规则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之评释被引量:6
2016年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中,系争案件涉及股权质权、提单质权、留置权、保证金、最高额保证、让与担保等多种担保形式,需要解决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提单持有人享有何种权利等疑难复杂问题,需要适用海商法、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系争案件的判决显示出对民商法的整体把握十分到位,纯熟而充分地运用法学方法论,准确地寻觅请求权规范基础,认定并阐释提单所表征的权利及其抗辩事由因提单类型及所处法律关系的不同而不同。值得特别指出的是,该民事判决通过法律及合同解释,形成了若干法律规则,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创设了若干法律规则,如提单交付之时,即可发生债权请求权转让的效力,进而完成提单项下货物的指示交付,只是未经通知,其债权请求权的转让对提单项下货物实际占有人不能发生对抗效力。当然,该民事判决也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如当事人未于诉讼过程中主张不安抗辩权,该民事判决却依职权援用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这有违法治及法理。
崔建远耿林
关键词:民事判决提单权利凭证请求权基础
民法解释学在中国大陆的实务运用——一个对照观察被引量:1
2014年
吴从周教授的大作在简要描绘民法解释学的用语与研究对象及其在中国台湾地区的理论发展走向后,重点介绍了民法解释学在台湾的实务运用状况,也即请求权基础、法律解释方法、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制定法外的法律续造等民法解释学方法在台湾“最高法院”判决中的运用实况.前一方面的工作,有助于读者了解民法解释学的基本构造以及台湾民法理论界对民法解释学的继受及发展,后一方面的工作,有助于读者观察台湾法院系统对民法解释学的运用状况,窥知台湾法院裁判水平的进步及其对相关民法理论的发展.其中涉及的一些问题,例如借名登记的法律效力,在大陆也同样存在,有的法院还给出了指导性意见[1];另外一些问题,例如消灭时效的起算点、将新法作为法理适用于旧法时期的案件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关系等,以及如何通过民法解释学的运用来促成多数说乃至通说的形成,都是值得专门探讨和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
戴孟勇
关键词:民法解释学法律解释方法类推适用消灭时效法院裁判
批准生效合同报批义务之违反、请求权方法与评价法学被引量:20
2014年
批准生效合同报批义务的违反带来一道法教义学难题,对法学方法的会通提出了要求。此前的解决方案大都株守涵摄模式,停留于民法外部体系,即便偶尔触及个别原则,亦仅一笔带过,缺乏系统性价值评价的自觉。就此难题应该借助请求权方法的指引,从外部体系透入到内部体系中去,然后再返回到外部体系中来。在内部体系中结合具体情形下的利益冲突,参酌社会经济发展导致的价值变迁,遴选评价因素,构建评价标准,动态而务实地解决问题。然后再继续借助请求权方法的指引,沟通原则体系、法教义学概念(类型)体系乃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体系。在此过程中,各种法学方法也将围绕制度问题的解决而融会贯通。
汤文平
关键词:法学方法论
机动车物权的变动辨析被引量:32
2014年
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而非登记为生效要件,登记仅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而对抗要件在我国现行法上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在同一辆机动车出卖给数人,交付给第一买受人却登记在第二买受人的名下时,第一买受人而非第二买受人取得该机动车的所有权,但只有注销第二买受人的过户登记之后,第一买受人对于该车的所有权才能对抗第二买受人。于此场合,所谓第二买受人已为登记名义人.应当优先于第一买受人取得机动车物权的看法,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第二买受人未受领机动车,也就没有取得机动车物权,无物权者不会优先于有物权者。尽管如此,登记仍然具有意义,如相对准确、真实地反映物权关系,便于管理和众人查询,对判断买受人是否善意起着重要的作用。
崔建远
关键词:机动车生效要件交付登记
论指导性案例之文本剪辑——尤以指导案例1号为例被引量:35
2013年
剪辑文本力求简约,是判例库为法律人共同体正确利用的必要前提;为了体现判例制度相对于成文法的优点,又必须为法律发现者提供完整的初始文本,以上是判例制度的固有矛盾,两大法系经典的判例制度对此采取了相同的化解方案:将简约工作交给法学研究,将最后的文本权威保留给判决原文。我国指导性案例文本是行政力量遴选剪辑的结果,与中华法系固有的"条例"、"判例"一脉相承,均为经典判例制度所不容,但从案例指导制度到中国特色判例制度是一个可以实现的系统演化历程。现阶段指导性案例文本剪辑有其正当性,但是在剪辑的限度、文本垄断、剪辑前后文本的关系上应作深入反思。
汤文平
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不安抗辩、解除及债务承担被引量:19
2013年
判决转让他人股权合同不因欠缺处分权而无效,判决要旨将之升华为普适性的结论,司法解释予以固定,至少存在六个方面的缺点。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并存时,虽然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条件尚未成就,但在法定解除的条件具备时不妨行使法定解除权。在股权出让人已将股权移转给受让人的情况下,受让人拒绝付清余款,其根本原因在于双方共同开发房地产项目的目的不能实现,这不符合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在《承诺函》明确表示出具者向债权人承担偿还责任,却未言明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的场合,不宜认定为成立了免责的债务承担。
崔建远
关键词:无权处分不安抗辩权合同解除债务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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