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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无)

作品数:7 被引量:39H指数:4
相关作者:朱谦竺效郑少华钭晓东更多>>
相关机构:苏州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上海财经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国家教育部“211”工程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环境科学与工程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7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6篇政治法律
  • 2篇经济管理
  • 2篇环境科学与工...

主题

  • 3篇法律
  • 2篇行政
  • 2篇行政处罚
  • 2篇行政处罚案
  • 2篇护法
  • 2篇环境保护
  • 2篇环境保护法
  • 2篇环境法
  • 2篇公众
  • 2篇处罚
  • 1篇信息发布
  • 1篇信息披露
  • 1篇信息通报
  • 1篇信息行为
  • 1篇行政处罚案件
  • 1篇义务
  • 1篇溢油
  • 1篇溢油事故
  • 1篇溢油事件
  • 1篇三同时

机构

  • 4篇苏州大学
  • 1篇上海财经大学
  • 1篇中国人民大学
  • 1篇温州大学

作者

  • 4篇朱谦
  • 1篇竺效
  • 1篇钭晓东
  • 1篇郑少华

传媒

  • 3篇法学
  • 1篇政治与法律
  • 1篇绿叶
  • 1篇中国地质大学...
  • 1篇法治研究

年份

  • 2篇2014
  • 1篇2013
  • 2篇2012
  • 2篇2011
7 条 记 录,以下是 1-7
排序方式:
论企业环境监督员的法律地位被引量:8
2014年
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是为了应对日趋严重的环境危机,在国家管控、社会自我管制以及市场(企业)自律的三重组合下发展起来的。在考查企业环境监督员法律地位时,应将其定位于行政、公众和企业的受托人,使其享有知情权、建议权、阐明权、监控权等权利并负咨询义务、报告义务等。同时,为了应对企业环境监督员多重主体受托人地位所产生的角色冲突与利益冲突,应通过法律的进一步调适,将其法律地位与职责明确规定于环境污染防治、环境污染治理、环境污染纠纷处理与救济的各个方面,并通过准入、培训、职权保障等相关制度的建立,切实发挥该法律规范的作用。
郑少华
关键词:忠实义务企业环境责任
论公众参与基本原则入环境基本法被引量:19
2012年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对该法第6条未提任何改动建议,不免令人怀疑起草者是否误认为无需在该法的总则中明文确认"公众参与"为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仅凭学者们的学理解释就足已。其实,我国和国际环境保护实践均在推动公众参与基本原则从教科书上升至实然立法。纵观各国的环境立法史,美国等五国三十多年的立法实践为我们揭示了国际环境立法技术的发展趋势。在今天,修改环境基本法时我们理应选择立法技术上最为先进的方案,哪怕只是修正而非修订,《环境保护法》适用这种最先进立法技术也完全是可行可为的。
竺效
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
困境与出路:环境法中“三同时”条款如何适用?——基于环保部近年来实施行政处罚案件的思考被引量:3
2014年
在环境执法实践中,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比较常见,而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则显得十分混乱。从环保部近年来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来看,几乎都是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8条。这不仅使得各个单行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中规范"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规范被严重闲置,而且因违法成本降低而在很大程度上放纵了该类环境违法的实施。对于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该将各个单行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中的相关条款所规制的行为,作为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保设施的种类,分别适用各单行环境污染防治法律的规范进行处罚,并最终合并计算依各单行环境法律处罚的罚款数额,而《条例》第28条可以作为单行环境法律难以适用时的补充规范。
朱谦
关键词:行政处罚
后现代社会转型背景下《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几个重点领域
2011年
作为典型的社会产品.法的形成与发展势必与社会文明变迁密不可分。环境法的优化是生态文明演进的必然需求。无疑,伴随着当前社会“深度一平面、整体一碎片、中心一边缘、宏观一微观”的“后现代转型”,当前的《环境保护法》修改必须充分反映当下的时代烙印。要走出”定位模糊、内涵缺位、形式错位、制度滞后“等诸多不足.《环境保护法》的修改需要从指导理念深化、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环境监管机制完善、环境利益平衡机制拓展、环境法律责任强化等方面.加以重点优化。
钭晓东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后现代环境法律责任体制机制改革利益平衡机制社会文明
上市公司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披露的制度约束与衔接——以“紫金矿业行政处罚案”为切入点被引量:2
2012年
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政府信息统一发布行为构成对上市公司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披露的制度约束。这种制度约束对上市公司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披露的时效产生重大的影响,但却并不因此免除上市公司承担信息披露之责任。在证券法律中必须考虑到此种情形下上市公司信息及时披露的特殊性,将上市公司信息及时披露的时限界定为上市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后,在政府正式发布信息后立即向投资者披露信息,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通过与政府进行信息沟通、申请证券暂停交易等技术性手段,实现与政府信息发布行为的有效衔接,从而减少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产生。
朱谦
关键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
理性对待海洋环境污染事件中的信息通报义务——从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说起被引量:4
2011年
在蓬莱19-3油田突发溢油事件的应对过程中,公众对于中海油和康菲石油的溢油环境信息披露行为非常不满,认为中海油和康菲石油没有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可能遭受溢油事件污染危害者通报信息。但是,对于蓬莱19-3油田突发溢油事件中的中海油和康菲石油的环境信息披露义务,不能仅仅只关注《海洋环境保护法》之规定,而忽视《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的信息发布制度。随着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中海油和康菲石油的信息通报义务规范将不再适用。
朱谦
关键词:溢油事故信息通报信息发布
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的法律思考被引量:4
2013年
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的特征显示出,它与我国现行环境监测制度下的环境监测行为存在着重大差异。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具有多重的现实价值,支持其正当性的法律基础是知情权中的知情自由。我国现行环境监测制度并没有禁止这种行为,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可以自由实施,也无必要专门制定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调整,但是,其行为的法律边界是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朱谦
关键词:公众环境测量环境信息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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