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06JA8Q0036)
- 作品数:3 被引量:18H指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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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机构:扬州大学复旦大学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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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更多>>
- 论第三人侵害缔约利益制度的设立被引量:3
- 2008年
- 缔约利益是指缔约磋商当事人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存在着的一种特殊利益,其具有实存性、绝对性的特点。当缔约利益受到第三人侵害时,利益主体也会产生"利益复位"的诉求。大陆法系既有的理论与制度并不能有效解决第三人侵害缔约利益的问题。《美国侵权法》重述第37章的规定值得我们借鉴。未来的《侵权责任法》应当建立第三人侵害缔约利益制度。
- 焦富民李云波
- 合同目的的利益论解释被引量:6
- 2009年
- 对合同目的的深层次解释,宜从合同当事人出发而非从规范出发。当事人进入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相互间的利益变动。可把通过合同的利益变动过程分为四个阶段:缔约前阶段、缔约阶段、履约阶段、履约后阶段。当事人在各阶段中的利益表现形态各不相同。通过合同的利益变动过程可能会受到法律的阻碍、人的阻碍、客观情况的阻碍等。
- 李云波
- 关键词:合同
- 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的路径选择被引量:9
- 2009年
- 传统的合同履行障碍"事实构成进路"不可能统摄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所有的履行障碍形态,将原来用于填补法律漏洞的积极侵害债权、缔约过失责任与交易基础的丧失这些判例制度法典化,仍不能克服其本身内在的缺陷与不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种较理想的能覆盖全部障碍渊源的进路即"法律效果进路"应运而生。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在选择合同履行障碍"法律效果进路"时,完全可以以"义务违反"和"不履行"的复合标准为连接根据,即在一级层面上采取"义务违反"和"不履行"的"法律效果进路",而在债务关系的二级层面上完全可以建构规制给付不能、迟延给付、加害给付与保护义务侵害的多重体系,以顺应现代债法发展的主导趋势和开放潮流。
- 焦富民陆一
- 关键词:合同履行障碍义务违反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