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0BFX099)
- 作品数:8 被引量:9H指数:2
- 相关作者:郭曰君杜倩马玉丽更多>>
- 相关机构:华东理工大学山东大学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 教科文组织104程序及其改进被引量:2
- 2012年
- 教科文组织104程序是由公约和建议书委员会负责审查教科文组织职权范围内关于案件和问题的来文的非司法程序。由于"问题"的政治敏感性,至今委员会从未作出过确认存在"问题"的决定。104程序可分为预备、审议来文、通过决定草案和报告以及决定实施四个阶段。通过对已公布的三组数据的对比,适用104程序审查的来文呈现出三个趋势:来文数量逐渐下降,来文质量提高,已解决的来文的比例显著提高且许多来文最终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104程序的主要特点是:以教科文组织执行局的一项决定为依据、强制性、个案性、非对抗性和严格的保密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改进104程序的多数问题上分歧严重,双方只有加强对话、相互妥协、缩小歧见、早日达成共识,才能使之更加完善,更加充分地发挥作用。
- 郭曰君
- 关键词:教科文组织
- 人权本位方针及其在中国实现的宪法路径
- 2013年
- 人权本位方针是联合国机构在20世纪90年代未为实现人权主流化而提出的一个概念和方法,深受阿马蒂亚·森的交换权利本位方法的概念及其发展经济学理论的影响。经过10多年的发展,这一概念和方法已趋于成熟。人权本位方针是一个以国际人权标准为规范基础,以促进和保护人权为实践导向的人类发展进程的概念框架,包含五个原则或目标:参与、责任、免受歧视、赋权和联系人权标准,对促进发展具有重要价值。我国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宪法性举措,实现人权本位方针的发展。
- 郭曰君
- 人权:当今时代主题及我国的应对被引量:1
- 2013年
- 《联合国宪章》将人权规定为与和平与安全、发展相并列的联合国三大任务之一。经过60年的曲折发展,以《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为基础的国际人权法体系已初步构建起来,人权已成为当今时代主题之一,并与发展、和平与安全之间的联系密切。30年来,我国的人权事业取得了巨大进步,为确立人权的战略地位奠定了基础。我国应当因应人权这一当今时代主题的要求,确立人权的战略地位。
- 郭曰君
- 关键词:人权
- 论人权的三个化身被引量:1
- 2015年
- 宪法权利体系、普通法律权利体系和国际人权体系是人权的三个化身,它们具有不同的含义,相互之间可以转化。但因未能洞悉人权的真谛,在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上形成人为的割裂。正确理解人权的三个化身理论,既能使人权的不同化身各得其位,又能协力促进和保障人权,最大限度地实现每一个人的人权。
- 郭曰君
- 关键词:人权化身宪法权利国际人权
- 论国际人权法的产生和历史分期被引量:3
- 2017年
- 无论是"二阶段论"还是"三阶段论",学者们大都回避国际人权法的产生问题。国际人权法的产生,必须同时符合三项标准:其一,以国际人权条约的形式确定缔约国应当遵守的人权标准;其二,依法建立专门负责监督该人权条约实施的国际机构;其三,建立法定的监督程序。以此为标准,国际劳工组织的劳工保护制度和国际联盟的少数人保护制度标志着国际人权法的产生,尽管它们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国际人权法的历史发展过程分为三个阶段:萌芽阶段、产生和初步发展阶段、全面发展阶段。
- 郭曰君
- 关键词:国际人权法
- 论欧洲理事会的经济和社会权利的集体申诉制度被引量:1
- 2012年
- 欧洲理事会的经济和社会权利的集体申诉制度是任择的,自1998年建立以来富有成效地运转着。在这一申诉机制中,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处于核心地位,其审查程序公平、公正。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对欧洲社会权利委员的报告的审议是程序性的,因其最后决议或建议对被申诉缔约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导致效果的不均衡。申诉案件涉及的条款较为集中。这一制度是各缔约国经济和社会权利国内救济机制在国际法上的延伸,是国际人权理论和实践发展的结果,并将进一步推动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国际救济机制的发展。
- 郭曰君杜倩
-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报告制度研究
- 2014年
-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报告制度是该公约的基础性并且是唯一的强制性制度,既具有所有人权条约缔约国报告制度共性,又具有自身的内容和特点。自1978年以来,该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对监督缔约国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义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系列缺陷,其作用的发挥受到一系列因素的制约。包括缔约国报告制度在内的人权条约机构的改革任重而道远。
- 郭曰君马玉丽
- 关键词:人权
- 国际人权法中的准司法程序与中国——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为例被引量:1
- 2016年
- 除强制性程序外,我国迄今尚未接受联合国任何一项核心人权公约或其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个人来文程序、国家间指控程序以及调查程序。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简称"《任择议定书》")为例,通过分析在《任择议定书》约文谈判和起草过程中我国对个人来文程序、国家间指控程序和调查程序的立场、意见和建议,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我国往往与《任择议定书》的支持者相左,比较接近于怀疑论阵营。中国政府提倡人权对话反对人权对抗的理念和做法是正确的。但国际人权法中的准司法程序的对抗性不同于人权对抗,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为批准《任择议定书》创造条件,并在适当时机签署和批准《任择议定书》,且在积累一定经验之后,再决定是否接受其他核心人权公约或其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准司法程序。
- 郭曰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