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11YJA820045)
- 作品数:9 被引量:21H指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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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许可与转让研究现状综论被引量:8
- 2013年
-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学界对知识产权许可与转让问题的研究越来越多,主要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制度完善研究、合同实务研究等,其中,基础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的性质和知识产权人身权能否成为转让合同的标的两个方面;制度完善研究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转让与出资、专利许可与转让瑕疵担保、著作人身权许可与转让四个方面;合同实务研究主要集中在合同制度和合同的法律适用两个方面。已有研究为我国知识产权许可与转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探索,但未达到应有的广度和深度,无法为立法和司法提供具有说服力的理论支撑和论证。因此,需要强化知识产权许可与转让的基础理论研究,对存在问题进行体系化探讨,并对涉及的相关问题的解决做出科学、合理、全面的立法安排。
- 刘远山余秀宝
- 关键词: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转让合同
- 我国著作权许可使用报酬法律问题探析被引量:1
- 2013年
- 已有的法律规章制度不能够全面明晰地解决著作权报酬相关问题。为规范、引导著作权许可使用行为,保证著作权人财产权的实现,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运作,同时构建一个完备的法律保障机制。
- 袁世华刘远山
- 关键词:著作权报酬
- 我国著作财产追续权立法障碍评析被引量:3
- 2013年
- 在著作权法修订之际,关于追续权入法的呼声日隆。然而,将追续权纳入中国著作权法,尚需解决其执法障碍,即美术作品转让的信息获取问题和权利主张模式,如果这些障碍不解决,即使入法,也缺乏可操作性。理论上的正当性,也需要考虑到实际操作上的可行性。
- 袁世华刘远山
- 关键词:著作财产权
- 《林木补植监管令》的司法实践——以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为例被引量:1
- 2014年
- 《林木补植监管令》的有效实施对惩处违法犯罪行为和弥补受害人损失具有积极意义,能达到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林木补植监管令》的法律依据主要集中在《森林法》的相关规定中,其实施路径主要包括植树折抵罚金和植树作为缓刑之考核内容两种类型。为使《林木补植监管令》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理想效果,需从诸多方面加以明确和细化。
- 李璇
- 关键词:司法实践
- 知识产权培育、保护和利用现状问题思考被引量:6
- 2011年
- 知识产权产业的快速充分发展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顺利实施关键在于知识产权培育、保护与利用的优劣,对我国知识产权培育、保护与利用的现状和问题予以述论并就其相关解决和完善措施予以设计有助于知识产权培育的加强、保护的充分和利用的有效,更是我国目前转型和变革之所需。
- 刘远山余秀宝
- 关键词:知识产权
- 作者精神权利转让研究——精神权利二分法视域下的理论建构与立法抉择被引量:1
- 2013年
- 传统著作权理论认为作品系作者人格之外化或延伸,精神权利与作者人格无法分离,故作者精神权利无从转让。然社会实践尤其于信息以"裂变"速度传播的互联网络领域,转让作者精神权利之现象不时发生。传统理论与实定规范均无法解释变动不居的现实。作者精神权利转让之于学界形成了禁止转让说、自由转让说和限制转让说三种不同理论主张以维护或解构传统著作权理论,但既有学说在解释作者精神权利之可转让性问题上则语焉不详、缺乏说服力和解释力以致商榷余地十足。审视作品系作者人格之外化或延伸这一观点不难发现,精神权利与作者及其人格并非不可分离,作品一旦创作完成便独立于作者而存在决定了精神权利与作者及其人格的某种可分性,但精神权利中的各具体权项与作者及其人格的可分离程度有别。以此为标准,可将作者精神权利分为能动性权利和防卫性权利,前者包括发表权和修改权,后者涵盖署名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能动性权利和防卫性权利除与作者及其人格之可分程度存在差异外,二者所具备的财产性强弱亦不大相同。具言之,能动性权利所蕴之财产性要大于防卫性权利所含的财产性。故此,能动性权利具备可转让性而防卫性权利则否。我国著作权立法确认能动性权利之某种转让具必要性、可行性和紧迫性。
- 刘远山余秀宝
- 关键词:作者精神权利
- 作者精神权利在著作权法中的优越地位
- 2014年
- 作者精神权利在国际立法中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态势,其所昭示的嬗变过程意味着国际社会对作者人格利益的重视和对人权价值的保护。作者精神权利在著作权法上的地位历经变迁后,现为各国著作权法所规制和调整,但其称谓、所处层次和内容并非完全一致;我国立法对该权利的保护超越了《伯尔尼公约》所定之标准。在新媒体技术条件下,作者精神权利的经济价值凸显,其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亦逐步扩张并已突破自身的限制,朝着经济权利的方向发展。
- 余秀宝
- 关键词:精神权利著作权法法律地位
- 论作者精神权利部分穷竭的困境及应对被引量:2
- 2014年
- 信息技术和新媒体技术对作者精神权利保护所造成的冲击为精神权利部分穷竭原则的发展提供了前提和基础。该原则因其内涵的抽象性和外延的模糊性,致使其无法解释诸如精神权利穷竭的效力范围、时间范围以及其与精神权利转让之间的界限等问题。而事实上,精神权利部分穷竭原则的本质在于转让作者的精神权利。因此,承认作者精神权利的部分转让是解决精神权利部分穷竭原则所临困境的理性出路。
- 余秀宝
- 关键词:精神权利转让
- 著作人身权转让及其本土化构建研究——基于新媒体技术背景下的讨论
- 2014年
- 传统著作权理论认为作品系作者人格之外化或延伸,著作人身权与作者人格无法分离,故其无从转让;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人身权转让之规定亦尚付阙如。然社会实践尤其于信息以"裂变"速度传播的互联网络领域,转让著作人身权之现象不时发生,学界于此形成了禁止转让说、自由转让说和限制转让说三种不同理论主张以维护或解构传统著作权理论。但既有学说在解释著作人身权之可转让性问题上则语焉不详,缺乏解释力和说服力。从理论和实践层面论,发表权和修改权具可转让性,而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则否;我国立法以此构建著作人身权转让制度具必要性和可行性。
- 余秀宝
- 关键词:新媒体技术著作人身权转让本土化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