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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3ZDl51)

作品数:13 被引量:89H指数:6
相关作者:杜正贞张健胡铭王云婷吴铮强更多>>
相关机构:浙江大学江苏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浙江省社科规划课题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历史地理文化科学更多>>

文献类型

  • 13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11篇政治法律
  • 5篇历史地理
  • 1篇文化科学

主题

  • 8篇司法
  • 6篇档案
  • 6篇司法档案
  • 3篇实证
  • 3篇诉讼
  • 2篇刑事
  • 2篇有权
  • 2篇证据排除规则
  • 2篇审判
  • 2篇实证考察
  • 2篇所有权
  • 2篇庭审
  • 2篇契约
  • 2篇立嗣
  • 2篇民国
  • 2篇基层法院
  • 2篇法院
  • 2篇非法
  • 2篇非法证据
  • 2篇非法证据排除

机构

  • 10篇浙江大学
  • 3篇江苏大学

作者

  • 5篇杜正贞
  • 4篇张健
  • 1篇吴铮强
  • 1篇王云婷
  • 1篇胡铭

传媒

  • 2篇文史
  • 1篇近代史研究
  • 1篇文史哲
  • 1篇浙江社会科学
  • 1篇历史研究
  • 1篇暨南学报(哲...
  • 1篇政法论坛
  • 1篇中国经济史研...
  • 1篇法学论坛
  • 1篇西安电子科技...
  • 1篇福建警察学院...
  • 1篇江汉学术

年份

  • 1篇2020
  • 3篇2017
  • 2篇2016
  • 1篇2015
  • 6篇2014
13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宋代以来寡妇立嗣权问题的再研究——基于法典、判牍和档案等史料的反思被引量:2
2014年
在法律史的研究中,研究者面对不同类型的史料,应该首先考虑史料本身的特性和形成过程,而不是将所有史料都用作判断某种权利之有无和地位之升降的证据。宋代"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的法律,在明初一变为"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不仅寡妇从亡夫财产的继承人,变成了嗣子财产的托管人,寡妇在立嗣上的自主权也被宗族所侵占。立嗣从家庭事务,转变为宗族事务。明中期以后,国家又通过条例,限制宗族的权力。这一法律变迁的过程,不仅是宋以来士大夫倡导的宗族大发展的产物,同样也需要在户籍赋役制度变化的脉络中理解。士大夫的宗法理想与国家意志、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与融合,既体现在法律的变化上,也体现在官员的判牍、族规的修订和民众的诉讼行动中。判牍不仅是官员司法实践的记录,更反映了士大夫观念的改变及复杂性,而族谱和诉讼档案则记录了法律在现实的纠纷和诉讼中,被不同的主体不断利用和诠释的实际状态。
杜正貞
关键词:寡妇立嗣宗族
信牌、差票制度研究被引量:4
2014年
宋代以来,为了革除临民事务中的弊端,朝廷与地方官员多次改革催勾事务的执行体制,但扰民问题始终无法解决。元代通过信牌将政令直接传达于当事人的信牌制度,要么在执行过程中被搁置,要么异化为由乡役执牌代行。为了适应临民事务执行的实际状况,经明代的演化,到清代又发展出以票差人执行临民事务的差票制度。清代的信牌制度在保留元制的同时,也将信牌的使用扩展到派遣本衙吏役,同时又从信牌中分化出一种专门用于基层官府发遣差役的下行公文,即"差票"或"信票"。清代差票制度是对元代信牌制度的背离,也是制度设计向实际运作机制的回归。
吴錚强
晚清民国山林所有权的获得与证明——浙江龙泉县与建德县的比较研究被引量:11
2017年
各地山林在国家赋税体系中的不同地位,造成山林所有权确权方式的差异。无税山产的确认以契约为主要证据,而有税山林的鱼鳞山册以及在册书手中掌握的私册,也构成了诉讼纠纷中主要的证据。浙江省龙泉和建德两县分别是这两种情况的典型。因此,民国山林国有化、契税和不动产登记等一系列政策,对两地山林的确权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在此过程中,原来以契约为主要确权凭证的习惯以及由册书把持的、通过升科纳粮获得山林所有权的方式,都遭到了挑战,国家与山区民众之间的关系也变得更加紧密。
杜正贞
关键词:契约
晚清民国庭审中的女性——以龙泉司法档案供词、笔录为中心的研究被引量:14
2014年
诉讼档案中女性当事人的供词和笔录,记录了她们在公堂法庭之上的言词。这些档案的意义首先在于,它们说明女性自己站在了公堂法庭之上,直接面对知县、法官以及对方,并发声说话。但这并不意味着,供词和笔录如实记录了女性当事人真实的语言和诉求。一方面,这些文字在记录过程中不免有记录者的选择、修饰、隐晦甚至篡改。另一方面,尽管男女平等是中华民国法律和诉讼程序改革的原则之一,但更加专业化的司法程序、法律语言,使男权以微妙的形式继续潜藏于诉讼过程中,由此导致女性在法庭上可能处于另一种强势话语的威胁之下,而无法表达和坚持自己的诉求。
杜正贞
关键词:女性庭审笔录
专家辅助人:模糊身份与短缺证据——以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为中心被引量:24
2014年
在短缺证据的现况之下,专家辅助人制度作为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种新制度,对于刑事庭审程序和证据法具有重要影响。从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来看,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具有模糊性;专家辅助人意见既与鉴定意见有差别,又不同于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定位的模糊性又使得关于专家辅助人的程序规范有待完善。立法所追求的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独特作用,则受到抑制。
胡铭
关键词:专家辅助人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秘密调查:龙泉司法档案所见民事诉讼程序研究
2020年
1912至1918年间,龙泉县民事诉讼中出现了秘密调查程序,不同的主审官对秘密调查程序的运用存在一个演变的过程。朱光奎是民事诉讼秘密调查程序的首创者,有可能脱离庭审程序,依据秘密调查直接形成事实认定。杨毓琦似乎是朱光奎的模仿者,脱离庭审、依据秘密调查直接"发现真实"的模式在他手中完全失败。张绍轩、张济演让事实认定不再脱离庭审,以庭审排除秘密调查结果的反证,秘密调查仍是事实认定的基础。王施海仍然采用秘密调查程序,但秘密调查不再构成事实认定的直接依据,而是成为庭审的准备工作,事实认定主要通过庭审完成。揭示龙泉县1910年代秘密调查的发现真实模式,可以从官僚制的角度丰富对中国现代化进程的理解。
吴铮强
关键词:职权主义
民国的招赘婚书与招赘婚诉讼——以龙泉司法档案为中心的研究被引量:4
2014年
招赘婚在传统时代为礼法所讳言,明清律例中的相关内容仅有寥寥数语。清末法律改革取消了招赘婚的概念。北洋时期的大理院则通过解释例和判决例,使招赘婚中相关权利义务的法律解释走向完备。在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中,受男女平等等理念的指导,招赘婚被视同普通婚姻,民间招赘婚中的特殊权利和义务关系,仍然以婚书契约做约定。新发现的龙泉司法档案显示,虽然法律历经变革,民间招赘婚的形式和内容却几乎没有改变。婚书所表现出来的这种"稳定性",反映了现实社会中的民事关系。面对婚书契约与法律之间的矛盾,地方司法机关针对不同的情况灵活处理,国民政府也通过判例和司法解释补充和修正法律,以回应社会实际的法律需求。
杜正贞王云婷
关键词:民国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现状与展望——基于庭审旁听的实证研究被引量:1
2014年
审判公开是看得见的正义,公众积极参与庭审旁听对推动审判公开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近年来基层法院在当事人参加诉讼、社会公众参与旁听审判这种传统途径下的审判公开实施效果有限,究其原因,制约审判公开实施效果有制度方面、社会公众心理认知方面及法院自身方面等因素。为此,应建立和完善庭审旁听关联制度、完善信息公告系统、扩大庭审旁听的便民措施、将庭审旁听人数纳入阳光司法考核体系,这样,才能使庭审旁听制度更加完善,并加快司法公开的进程。
张健叶吉红
关键词:审判公开基层法院
审判中心改革背景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落实与完善——基于2013年来486份刑事判决书的实证考察被引量:5
2016年
完善证据规则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通过对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文本规定与司法实践考察,发现非法排除规则在启动门槛、启动方式、证明标准、庭前会议与排除效果等方面存在司法与立法相背离的严重问题。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与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质上相辅相成。在审判中心改革背景下推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落实,应强化侦查、公诉服务审判的意识,实现审判对侦查、公诉的有效制约;构建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新型检律协作关系;消解法律治理化的政法传统,为刑事司法场域独立运行提供条件。
张健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
“异姓为嗣”问题中的礼、法、俗——以明清浙南族规修订为例被引量:6
2017年
浙南地区收养异姓子,并以异姓子主祭的现象,被南宋理学家关注。随着明清宗族组织的发展和族产的扩大,乡间抱养异姓、异姓为嗣,从放任不受管制的状态,变成宗族管理、限制的重点事项,并在族谱编纂中发展出一套针对立嗣异姓的规则和安排异姓子孙的方法。在这个过程中,"民不祀非族"的理念和"异姓不得乱宗"的律条,被各方所引用和诠释;诉讼成为人们修改规则的手段。礼、法关系的历史,赋役制度变革带来国家与家庭关系的改变,宗族组织的发展趋势,以及每个宗族内部的资源分配和权力斗争,都给"异姓为嗣"习俗的产生、确认和改变带来影响。
杜正贞
关键词:立嗣族谱习俗法律
共2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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