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0BFX063)
- 作品数:8 被引量:61H指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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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金融服务的统合立法——台湾地区金融服务立法的经验及启示被引量:1
- 2013年
- 我国台湾地区经过三次金改,初步构建起金融服务横向规制与统合立法的框架。实现了金融服务业的横向整合,确定了功能性与差异化的金融监管机制。通过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金融商品推介与行销的规范和一元化金融消费争议处理机制的建立,强化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我国金融服务法的制定,应以促进金融服务统合、提高监管效率、保护金融消费者三大立法目标的实现为基点,采取横向规制的金融商品交易立法模式。
- 熊进光曾群
-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保护
- 中国民间金融的法律监管问题被引量:14
- 2013年
- 民间金融作为一种非正规的金融形式对中国经济的发展贡献突出,但由于对民间金融一直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监管,民间金融极易产生巨大风险,影响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2011年温州民间金融危机的爆发,使民间金融的监管问题再一次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关注。民间金融法律监管的完善应遵循适度干预原则、经济安全原则、平衡协调原则;采取赋予民间金融合法地位,建立健全市场准入机制与市场退出机制,对民间金融实行分类监管等措施。
- 熊进光潘丽琴
- 关键词:民间金融合法地位法律监管
- 我国对问题保险公司实施监管干预的缺陷及完善——美国NAIC的经验与启示被引量:3
- 2011年
- 美国NAIC为各州保险监管机构制定了从低度介入、监管干预、接管到重整、清算解散的问题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一系列法律文件,其监管干预具有主动性、专业性以及行政监管与司法控制的共治性等特点。我国对问题保险公司的监管表现出监管手段单一、监管过程信息披露不充分等缺陷,应进一步完善实施监管干预的相关立法和配套措施、强化监管机构的主导作用。
- 熊进光
- 论金融商品销售的适合性原则——美、日金融商品销售行为规范的经验与启示被引量:7
- 2013年
- 适合性原则是指金融业者向客户销售或推介金融商品时,应有合理基础相信该交易适合于投资人,对客户不为不适合的销售劝诱行为。美、日两国对金融商品销售行为规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以产品信息披露为金融商品销售行为规范的基础;二是以贯彻金融消费者保护为金融商品销售行为规范的目标;三是以法规和行业自律为金融商品销售行为规范的手段。应从以下方面进一步规范我国金融业者的金融服务行为:一是以产品风险分类为基础,强化金融业者的产品说明义务;二是以适合性原则为核心,规范金融业者的金融商品销售与推介行为;三是建立投资者分类制度,对金融消费者实行倾斜的保护;四是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的建设。
- 熊进光
-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保护
-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衍生品开发与发展被引量:2
- 2013年
- 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衍生品作为一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风险管理创新工具,其一方面可为保险公司提供向资本市场转移风险的渠道,规避大规模污染损害赔偿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保险公司承保能力;另一方面还可为广大投资者提供金融投资工具,使得一部分愿意承担风险者参与金融市场交易,在吸纳风险的同时牟取利益。中国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刚开始试点,为缓解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应建立一套新的且能有效分散和转移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衍生品交易机制。
- 巫文勇
- 以小额贷款公司引导民间借贷的思考被引量:18
- 2011年
- 传统的民间借贷受制于亲缘、地缘和业缘,已经不能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民间借贷中介的出现,使民间借贷活动突破了区域限制。但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民间借贷中介自发无序发展将影响到金融的稳定。把民间借贷中介列入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借助小额贷款公司来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使小额贷款公司成为民间借贷的平台。
- 夏秀渊
-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民间借贷中介
- 被保险车辆“车上人员”之第三者身份的转化——兼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5条被引量:7
- 2013年
- 交强险具有公益性,是为交通事故不特定的多数受害人提供保障,除被保险人及本车驾驶人外,任何受害人均有可能转化为第三者。《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突破了交强险条款对被保险人适用交强险保障绝对排除的限制,承认投保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第三者。受害人被甩出车外能否转化为第三者还要根据具体的时空特点和近因原则来判断。如果甩出车后并未有其他因素介入,并不具备实现转化的条件,不能仅以损害结果是否发生于车外作为唯一依据。
- 熊进光
- 关键词:车上人员交强险
- 民间借贷融资中民刑交叉适用的冲突与协调被引量:9
- 2013年
- 金融犯罪案件多涉及民刑交叉问题,采用"先刑后民"原则往往容易忽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及处分权,对民事争议中的私权完全不重视,导致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过场化"。基于私人财产权优先的学理基础,金融领域民刑交叉案件中的"民商先行"既为了加强对金融民商实体法的运用,更为了缓和金融刑法重刑主义。赋予民间借贷融资中贷款人诉讼选择权,让贷款人在刑事诉讼之前选择是否适用民事诉讼,即实行"先民后刑"。对于民间借贷融资中的民刑交叉适用,应当秉持刑法具有的内敛品格,实现从金融违法行为的"刑法依赖"到"非刑法依赖"的转变。
- 熊进光刘红
- 关键词:民间借贷金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