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1BFX029)
- 作品数:10 被引量:114H指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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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机构:安徽大学安徽财经大学渤海大学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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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责任能力的基本理论及立法完善被引量:1
- 2011年
- 民事责任能力是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相并列的一种独立的民法上的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民事责任能力包括违约责任能力、侵权责任能力和缔约过失责任能力,狭义上的民事责任能力仅指侵权责任能力。侵权责任能力以识别能力为一般判断标准,以财产状况为例外标准,但是要对财产标准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限制,具有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与监护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 杨善长
- 关键词:民事责任能力连带责任
-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理论基础及其法律构建被引量:11
- 2014年
- 在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不同性质的财产责任,而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承担时,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相对于公法上的财产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不可替代性,其优先承担是保护基本人权的必然要求和正当选择。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是一项兼具实体与程序性的法律规则,实体法的确认是其实现的前提和基础,程序法的衔接是其实现的核心和保障。
- 李明发
- 关键词:财产刑财产罚法律构建
- 美国警察证人豁免权制度评介
- 2014年
- 美国证人豁免权制度由来已久。由于警察证人属于证人的一种,美国通过判例的形式在证人豁免权制度的基础上确立了警察证人豁免权制度,作为证人豁免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于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与有限的证人作证豁免权制度,但均未涉及警察证人豁免权问题。尽管目前我国在警察作证方面的主要关注点仍然集中于如何保证这一制度的贯彻和实施,但随着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发展,警察证人的豁免权问题会逐步凸显出来。美国在警察证人豁免权制度方面的有关做法,如豁免的权限与范围,豁免的方式与程序等会给我国警察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与证人豁免权制度的完善带来一些有益的启示。
- 刘少军刘士宇
- 关键词:警察证人豁免权
- 我国财产刑案件民事债权优先受偿制度的缺陷及根治——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3条谈起被引量:4
- 2017年
- 我国司法解释试图通过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在财产刑案件中实现民事债权的优先受偿,但这种制度安排存在先天缺陷。其无法全面、平等地保护民事债权,容易带来证明、调查及保全难题,并且不能统一解决公私债权冲突时的民事债权优先问题。要在财产刑案件中真正落实民事债权优先受偿原则,必须打破将民事债权优先受偿原则限定于财产刑执行阶段的藩篱,通过完善破产制度来克服这些缺陷。为此,应赋予自然人、遗产及非法人组织破产能力,将财产性公法责任规定为劣后债权,允许对破产临界期间债务人主动或被动承担财产性公法责任的行为予以撤销,建立财产刑执行公告制度。而刑事执行程序仅能以适当的方式实现同案民事责任的优先承担,且受破产制度的制约。
- 郜名扬
- 关键词:财产刑破产撤销权
- 从财产权变动看没收财产之“困”与“舍”被引量:4
- 2017年
- 没收财产是一种能够引起财产权变动的公法行为,属于民事法律事实。没收财产实现财产权变动的条件是刑事判决中没收财产的公法意思表示具体明确,并由执行机关根据刑事判决实施没收行为。没收财产在实现财产权变动过程中面临两大困境:其一是没收财产刑事判决难以具体明确,导致国家无权占有;其二是没收财产强制执行中民事债权优先受偿后,刑罚目的可能落空。而罚金则是在国家和犯罪人之间设定公法金钱债权,其恰恰能够避免没收财产所面临的由财产权变动引发的难题。因此,权衡利弊,立法应最大限度地以罚金取代没收财产。
- 郜名扬
- 关键词:没收财产罚金
-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承担方式被引量:58
- 2014年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所特有的公益性、预防与补救功能、惩罚性决定了不能直接套用传统普通环境侵权诉讼的责任承担方式,而应当设计出符合其自身性质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特征为基础,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承担方式中,排除危害责任适用的核心问题是环境侵害标准的确定与禁止令的适用;恢复原状责任的适用应当考虑恢复原状的可能性与成本问题、"原状"的标准、环境修复方案的制定、恢复原状费用的范围、数额计算和支付方式;赔偿损失责任应当区分具体情况在一定程度上适用。
- 张辉
-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抑或规则被引量:2
- 2015年
- 我国法律设置了侵权责任优先、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条款,就其性质有原则说与规则说之解读。在民法典编纂之际,借由《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侵权责任优先原则,扩张到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并提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此外,鉴于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涉及不同性质的财产责任并存时的实现顺序,应将其定位为一项法律原则,从而为部门法中相应的原则或规则设置奠定基础,协调相关实体法与程序法的适用,确保私权优先得以实现。
- 李明发李欣
- 关键词:法律原则法律规则
- 论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2款规定之解读被引量:14
- 2015年
-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2款确立了侵权赔偿责任优先,将违法行为的"同一性"作为适用条件。该条件包括行为数量上的单一性与唯一性以及财产责任承担上的重合性与冲突性两个基本要素。受调整对象的限制,《侵权责任法》仅规定了侵权赔偿责任优先,但其他民事赔偿责任也存在优先适用的余地,未来民法典应确立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建立民事赔偿优先的程序法衔接与保障机制,立足事前救济。行政机关及人民法院在行政罚款责任及刑事财产刑责任认定及执行中,应当将行为人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纳入其财产范围中,依法适用缓、减、免制度。可将民事赔偿权利人纳入刑事财产刑及行政罚款执行程序的案外人中,借助执行异议和执行中止,确保民事赔偿优先的实现。
- 李明发
- 关键词:财产刑行政罚款
- 论“先民后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构建——兼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被引量:26
- 2012年
- 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先刑后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模式,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此未作任何变动。此种立法模式不仅在理论上缺乏充分的依据,而且在实践中造成了诸多难以解决的实际问题。从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人权保障的原则以及与刑事诉讼其他程序的协调出发,有必要对"先刑后民"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予以改革,在被告人认罪与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明确民事责任优先于刑事责任,构建一种"先民后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 刘少军
- 也论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兼论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制度的完善被引量:1
- 2011年
-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对其不法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狭义的民事责任能力是侵权责任能力以识别能力为一般判断标准、以财产状况为例外标准,但是要对财产标准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限制,具有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与监护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 杨善长
- 关键词:民事责任能力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