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2012M510678)
- 作品数:5 被引量:67H指数:4
- 相关作者:梁志文更多>>
- 相关机构: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专利质量的司法控制被引量:23
- 2014年
- 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急剧增长,大大超出产业的创新规模,使专利权的质量备受质疑。在不同的专利改革方案中,伯克-莱姆利方案强调法院在控制专利质量方面的作用,并认为它最具效率。我国法院在侵权之诉中以不侵权抗辩为手段,以权利要求的解释为媒介,间接处理专利权效力争议,扩大了法院审查专利权效力的权力,是中国版的伯克-莱姆利方案。当然,法院间接处理专利权效力的范围应限于明显无效的情形。这一路径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所确认,也为专利法上现有的技术(设计)抗辩所承认。此外,法院依行政诉讼法审查专利效力,处理的数量远远少于有效专利、民事争议以及适用专利无效宣告行政程序的数量,故有必要予以提升。
- 梁志文
- 关键词:权利要求解释
- 美国自由贸易协定中药品TRIPS-Plus保护被引量:27
- 2014年
- 制药业是TRIPS协议和TRIPS-Plus规则的幕后推手。在制药业的推动下,美国在自由贸易协定(FTA)中积极推行药品的TRIPS-Plus保护。它们以美国1984年《药品价格竞争与专利保护期恢复法案》为蓝本,向贸易伙伴推销专利保护期延长、数据专有权和专利链接制度。它们以各种形式出现在美国现已生效的20个FTA和每年度《特别301报告》中,并逐步为发展中国家所采纳,成为潜在的国际新标准,对药品获取和公共健康产生严重影响。发展中国家应采取合众连横策略,不仅要将TRIPS协议弹性条款和《多哈宣言》融入TRIPS-Plus规则,而且还要构建TRIPS-Plus规则自身的弹性条款。作为美国重要的贸易伙伴之一,我国不能漠视这一发展趋势。
- 梁志文
- 论TRIPS协议第39.3条之数据保护被引量:4
- 2014年
- 药品数据保护是美国《特别301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产生了重要的争议,其原因在于它们对TRIPS协议第39.3条的解释持不同立场。从协议的文本解释及历史解释来看,TRIPS协议第39.3条规定的最低保护是:仅对包含新化合物产品的未公开数据提供禁止不正当竞争的保护,成员方并未有义务提供一定期限的专有权保护,还可允许产品上市主管当局对仿制药等竞争性产品通过生物等效性研究来评估上市许可。当然,成员方可以给予更高水平的数据保护,但这属于TRIPS-Plus的保护规则,并不构成TRIPS协议下的成员方义务。
- 梁志文
- 关键词:数据保护
- 药品数据保护的比较分析与立法选择被引量:6
- 2014年
- TRIPS协议第39.3条首次在国际层面规定了数据保护的义务。我国是否履行了该义务的入世承诺,是中美之间重要的争议。为缓解相关的国际压力,需要构建合理的数据保护制度,梳理世界各国如何实施第39.3条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从数据保护的属性来看,包括禁止占用(商业秘密)、数据专有权和市场专有权等立法模式。在具体制度上,依据TRIPS协议第39.3条,各国详细规定药品数据受保护的条件,重点界定新型化学成分与新药的关系及其范围,明确数据保护的权利内容和保护期限,构建保障公共健康的数据保护限制制度。我国应借鉴这些规定,修订《药品管理法》以完善药品数据的保护。
- 梁志文
- 关键词:TRIPS协议专有权药品可及性
- 药品数据的公开与专有权保护被引量:16
- 2013年
- 屡屡发生的药害事件表明,药品的上市监管难以实现用药安全的目标,增强数据透明度是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但是,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靠性等数据是品牌药商最为重要的商业利益之所在。药品数据的获取需要付出巨额的研发成本,其本质上又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将其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是品牌药商保护自身利益的传统手段。品牌药商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递交药品数据会引发严重的利益冲突。构建以公开为基础的数据专有权,取代现行以保密为基础的药品数据保护,既保障了品牌药商的利益,又增强了药品数据的透明度,还符合TRIPS协议第39.3条下数据保护义务的要求。
- 梁志文
- 关键词:商业秘密TRIPS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