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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0XFX0007)

作品数:5 被引量:6H指数:2
相关作者:冯乐坤张晓彤杨扬更多>>
相关机构:甘肃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甘肃省高等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5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5篇政治法律
  • 1篇经济管理

主题

  • 3篇农村
  • 3篇村民
  • 2篇自治
  • 2篇村民自治
  • 1篇登记
  • 1篇宅基
  • 1篇宅基地
  • 1篇宅基地使用权
  • 1篇政权
  • 1篇生产队
  • 1篇使用权
  • 1篇事务
  • 1篇农村社区
  • 1篇农民
  • 1篇基地使用权
  • 1篇公共事务
  • 1篇房屋
  • 1篇房屋登记
  • 1篇村民小组
  • 1篇村社

机构

  • 5篇甘肃政法学院
  • 1篇西南政法大学

作者

  • 5篇冯乐坤
  • 1篇张晓彤
  • 1篇杨扬

传媒

  • 2篇海峡法学
  • 1篇西部法学评论
  • 1篇天津滨海法学
  • 1篇社会中的法理

年份

  • 1篇2016
  • 2篇2014
  • 1篇2011
  • 1篇2010
5 条 记 录,以下是 1-5
排序方式:
村民自治的结构分析
2011年
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的已被我国农村地区所践行的村民自治其实就是我国农村地区的农民通过组建一定的组织形式管理属于自己的事务,且现实生活中最为普遍的村民组织为村民委员会,在一定程度上,村民委员会就是村民自治的代名词。究其起源,无非就是公社、大队、生产队基本解体后,农村现实普遍出现了公益事业和公共事务无人管理的混乱状态.
冯乐坤
关键词:村民公共事务农村政权
村民自治:误区与修正被引量:2
2010年
作为村民自治典型代表的村民委员会在现实中担当了村级政府的角色,负责管理所有农村社会事务,但目前农村实际上存有表现形态多样的村民组织,各村民组织设立目的差异必然致使其承担管理相关农村社会事务的职能,所以,实务中赋予村民委员会全面管理农村所有事务的村级政府模式与农村社会现实不符,应通过由各村民组织全体成员管理各自事务模式予以践行村民自治,以村民委员会为对象研究村民自治也就无法有力地解决村民自治过程中所出现的诸多问题症结。加之,借鉴城市社区建设经验而进行的农村社区试点建设中出现了农村社区职能与村民委员会职能一定程度上相互重复的现象,如此,就必须在废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基础上,再准确定位践行村民自治的各村民组织适用的法律。需注意的是,随着农村城镇化的推进、户籍制度的改制以及跨城乡的社会组织的出现,作为城乡二元分离产物的村民自治必将成为历史。
冯乐坤郑永哲
关键词:农村社区
农村物业管理的立法分析
2014年
物业管理是人们对自己的居所以及相关的生活环境与秩序进行管理,无论人们居住在农村或者城镇均存在物业管理。不过,我国农村的居住较为分散,绝大多数农村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对相关的生活环境与生活秩序的要求也较低,农村物业管理长期处于自我管理的状态,并没有委托专业化的组织进行管理,只有涉及部分或者全部农村居民利益的农村物业才由农村居民共同商议管理或者由村民委员会管理,尽管社会经济发展比较发达以及农村集中居住的地区已经开始设立独立的农村物业管理组织,由村民委员会代行物业管理职能而对部分公共物业进行管理仍为最佳选择,但村民委员会与物业管理组织的立法基础并不相同,理性做法就是由拥有农村房屋所有权的居民通过组成自治性的团体组织而进行管理。当然,设立农村物业管理组织的业主必须以拥有房屋占有范围之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为主,农村业主享有的权利义务多少应以农村房屋占有范围之内的宅基地面积大小进行确定。
冯乐坤江敏
农村房屋登记的困境及应对被引量:1
2016年
在我国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的要求下,农村地区也相应地进行了农村房屋登记,但农村房屋登记往往处于不重视的困境,主要原因在于立法将房屋占有范围之内的宅基地规定为集体所有。因农民欲要建设房屋必须要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立法却将宅基地使用权人限制为农村集体成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实际被限制流转,相反,立法并没有限制农村房屋的自由流转,此种状态必然导致农村房屋所有权人往往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并不一致,农村房屋的价值受损,登记与否就显得并不重要。尽管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赋予了生活保障功能,但宅基地的社会保障功能逐渐弱化,财产性功能日益增加,人们在习惯上以及实务中已经将其作为私有财产,即宅基地并非集体所有土地而是私有土地,此种事实必然为进一步宅基地自由流转奠定了基础,未来立法应当予以重视。
冯乐坤杨扬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
村民小组存废之解析被引量:3
2014年
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农村集体财产依次归属于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所有,立法以及实务部门也就将生产队视为了基本核算单位,农民集体财产就主要归属于生产队所有,但随着对人民公社体制的政社分离的改革,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就演变为各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管理范围内的农民集体财产就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同时,政社分离改革的另一后果就是农村公共事务处于无人管理的境地,立法也就允许设立村民委员会而予以应对,在借鉴城市居民委员会内设居民小组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村民委员会就内设了村民小组。当然,乡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分别主要以原公社、原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而进行设立,因绝大多数的农村地区并没有设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就担当了管理农民集体所有财产的职能,尽管村民委员会是否存续处于不确定状态,在没有独立设立管理农民集体所有财产组织的情形下,村民委员会就应当予以继续管理农民集体所有财产,村民小组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就毋庸置疑。不过,现行立法关于村民小组的规定过于简单,有必要予以完善。
冯乐坤张晓彤
关键词:村民小组生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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