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SS06-A-09)
- 作品数:4 被引量:9H指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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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观设计保护专门立法模式再论被引量:2
- 2012年
- "版权/工业产权"二分法思维造成了外观设计法律保护模式的多样性。我国将外观设计纳入专利法保护的立法模式已不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外观设计产业发展的需要。专门立法模式不仅可以突破知识产权传统分类的局限,而且可以避免重叠保护带来的过度激励,使外观设计法律保护制度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 赵小东
- 关键词:可行性
- 论外观设计在知识产权体系中的地位被引量:1
- 2012年
- 外观设计所具有的表达特征符合版权保护的要求,其与产品功能不可分离的特性,又在一定程度上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对象,而在获得标示和区分产品出处的显著性时,又可受到商标法保护,这也是其与作品、发明等知识产权客体纠缠不清的原因所在。事实上,外观设计是一种界于作品与发明之间、兼具美学和实用功能的知识产品,知识产权领域的主要国际公约均赋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
- 赵小东
- 关键词:法律地位
- 论外观设计专利的边界——兼评《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被引量:3
- 2009年
- 外观设计不仅具有公共产品属性,而且易与发明、作品等其它知识产权客体重叠,这就使其边界难以界定。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对外观设计的界定并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对排除对象没有予以规定。应借鉴美国版权法、英国外观设计法的立法技术,确立公共领域保留和功能性排除原则两项原则,对外观设计专利既予以抽象定义,又予以排除规定,以确定外观设计专利合理的边界。
- 赵小东谢薇
- 关键词:权利边界《专利法》
- 我国外观设计保护与立法模式研究被引量:3
- 2008年
- 外观设计兼具美学和实用功能,是处于版权和专利交叉地带的边缘性智力成果、这种复合性特征决定了法律保护模式的多样性。我国现行法律将其纳入专利法保护的立法模式存在背离外观设计本质、条文过于粗疏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专利法的正常激励功能。专门立法模式则有利于克服这一缺陷.满足我国现阶段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的客观需求。同时,采用注册与非注册外观设计并行的制度安排。可以加强对生命周期较短的产品设计的保护。
- 赵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