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2SFB3019)
- 作品数:3 被引量:9H指数:2
- 相关作者:王贞会李瑾更多>>
- 相关机构:中国政法大学西北师范大学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北京市社科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制发展史略被引量:1
- 2013年
- 儒家倡导的"恤幼"思想对中国古代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产生了深刻影响。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立法大致经历了"文革"前的探索时期、"文革"后到20世纪末的恢复重建时期及进入21世纪后的快速发展时期三个阶段。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这无疑对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经过长期发展,中国已经形成一套与成年人有别,以"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为指引,以对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和再社会化为目标,侧重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和程序分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
- 王贞会
-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社会参与
- 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理论基础被引量:4
- 2014年
- 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彰显了我国对未成年人这一群体的特殊关照,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进步的重要标志。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契合国际上惯行的儿童福利理念的意旨,要求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和最大利益;体现国家亲权理论的精神,强调国家和社会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最终责任主体应负的监护义务;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在要求,强调对未成年人的个别化与宽缓化处理;是社会参与原则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的应用,强调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来;有助于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实现,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 王贞会
- 关键词:社会调查儿童福利社会参与
-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之执行主体选择被引量:4
- 2017年
- 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授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实践情况来看,社会调查主体又被划分为授权主体和执行主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则依法成为社会调查的授权主体,但执行主体则呈现多元化态势。何种执行主体更为理想,已成为当前讨论的焦点问题。文章采取实地调研的方法,总结归纳我国具有代表性的执行主体类型,通过比较分析各自的优势与局限性,建议专业社工组织可以成为社会调查执行主体的理性选择。
- 李瑾
-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