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2BFX041)
- 作品数:19 被引量:114H指数:3
- 相关作者:翟月玲王珺余军袁桂林张文更多>>
- 相关机构:聊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连云港市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历史地理哲学宗教更多>>
- 政府干预政策的合法化危机之根源探究被引量:1
- 2014年
- 合法性是政策的一个重要特征,合法化是政策获得合法性的过程。政府干预政策的合法化危机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表现,但究其根源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固有的制度风险,二是社会阶层分化给合法化带来的难题,三是社会治理能力弱化,四是政府过度扩张的自利性。对政府干预政策的合法化危机根源进行论证有益于政府干预政策合法化危机的消解。
- 翟月玲袁桂林
- 关键词:合法化危机社会治理能力
- 中国古代官吏考核法律规制及其当代启示与借鉴被引量:1
- 2013年
- 我国历代都极为重视官吏考核。从原始考课法到周朝的六计考核,从春秋战国的"上计"到秦汉官吏"考课"制,从《唐六典》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都官考课七十二法》、《五条课郡县法》、《三等黝陆法》、《六条课郡法》,从宋代的"四善四最"和金朝的"四善二十七最"到《明会典》规定"九年三考"制和《清会典》规定的"四格八法"制,我国古代官吏考核的法律规制一步步发展完备。对我国古代官吏考核法律规制进行流变考证,有利于探究其对我国当前行政责任法律规制的启示与借鉴价值,和对西方文官考核制度产生的深远影响。
- 翟月玲
- 关键词:法律规制
- 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权的实效性考察被引量:65
- 2016年
- 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14个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案例的考察,可以发现这项由司法解释创设的权力遭遇了严重的实效性问题。其原因在于:第一,由我国法院系统"政策实施型"制度逻辑、过度科层化的权力组织结构和司法权的行政化等因素所决定的法官行为逻辑,导致了法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司法审查的能力存在不足;第二,这项权力本身面临的正当性、合法性疑问,则加剧了法官行使这一权力的消极程度。新行政诉讼法的施行,可以消解第二个方面的问题,但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机制中的诸多问题,仍有待于通过司法审查标准的完善乃至通过宏观层面的司法制度改革予以解决。
- 余军张文
-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效司法审查
-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政府行政理念刍议被引量:2
- 2013年
- 要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首先要转变政府的行政理念。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最终是要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政府的行政理念不应该再定位于代表国家发展经济、管理社会,应该转变为依法行政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增加和维护全体公民的福利。只有以这一理念为指引,方可以实现政府角色定位的转变,从而实现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的最终目标。
- 王珺
- 关键词:经济发展方式政府行政理念
-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法制保障研究被引量:1
- 2014年
- 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需要法制保障,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确保政府依法行政、实现社会和谐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要改变法制不完善的现状,就要以依法行政和公平正义理念为指导,分别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结合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进行改革与创新,从而最终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 王珺
- 关键词:经济发展方式法制保障
- 公共利益限制个人利益的合理边界被引量:2
- 2013年
- 依据行政法,行政机关可以为了公共利益对个人利益进行限制,但行政权力的扩张本性,使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矛盾重重,公共利益在限制个人利益方面存在诸多困境,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和问题日益增多。和谐社会需要各种利益的平衡,协调好二者的关系是和谐行政的关键,为公共利益限制个人利益设定合理边界必不可少。影响"公共利益"限制个人利益边界的五个要素(渊源、主体、客体、内容和效力)的确定,使"公共利益"限制个人利益的合理边界在理论上具有了可行性;公正补偿原则为"公共利益"限制个人利益的合理边界增加了实践上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 翟月玲袁桂林
- 关键词:公共利益
- 中世纪欧洲的法律思想——政府责任法律规制之法律思想溯源
- 2013年
- 中世纪出现了各种权力思想的萌芽,包括各种法律思想。从封建化过程中的法律属地原则、"契约"与"同意"思想到中世纪鼎盛时期习俗思想和民族国家形成时期市民管理法律思想和古罗马文化中的法律思想,为我们展示了中世纪的法律思想的历史画卷,也为我们研究行政责任法律规制问题提供了丰富的研究史料。
- 翟月玲
- 关键词:法律思想契约思想政府责任
- 德国宪法上的概括性人权保障条款——《基本法》第2条第1项之功能地位、规范构造与规范领域被引量:1
- 2017年
- 作为概括性人权保障条款,德国《基本法》第2条第1项与明文列举的基本权条款之间的关系可用'普通法与特别法之关系'或'增补关系'解释,尽管两种学说对概括性人权保障条款在人权体系中的定位截然不同,但在具体的适用规则上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均以'竭尽'列举自由权条款适用的可能性为前提。《基本法》第2条第1项的规范构造可分为构成要件和限制条件两大部分,对于构成要件的理解,主流学说和司法实务均持宽构成要件和外部理论说,尽可能地扩大该条款的涵盖保护范围,进而以原则权衡之论证程序来处理构成要件与限制条件的关系。《基本法》第2条第1项的规范领域可概括为对基本权主体的行为、状态与法律地位的保障,人格保护与自我决定权之保护三个方面。
- 余军
- 关键词:人权保障
- 原则权衡:“超越宪法计划的未列举权利”之论证方法被引量:1
- 2016年
- 一、什么是'超越宪法计划的未列举权利'?在一般意义上,未列举宪法权利是指那些在宪法文本中没有明确规定,由释宪机关在宪法适用过程中予以确认、推定的宪法权利。这个宽泛的定义使得未列举宪法权利的涵盖内容十分丰富。然而,从法学方法论的角度分析这些权利的解释、认定方法,可对其作出进一步的分类。台湾学者李震山教授以未列举宪法权利的证立依据、解释方法为标准,将其区分为'非真正的未列举权利'、'半真正的未列举权利'
- 余军
- 正当程序:作为概括性人权保障条款——基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史的考察被引量:16
- 2014年
- 美国联邦宪法上主要的概括性人权条款系正当程序条款而非第九修正案,国内学界对此存在模糊认识。"实体性正当程序"虽因早年的洛克纳案件而广受诟病,但经过一系列判例的发展,最终被确立为论证《权利法案》未列举基本权利的"独立渊源";而"程序性正当程序"则通过联邦最高法院在一系列判决中所作的"并入",最终涵盖了《权利法案》明文列举的多数基本权利;"实体性正当程序"和"程序性正当程序"的发展脉络最终在罗伊诉韦德判决中实现"汇流",从而奠定了正当程序条款作为概括性人权保障条款的地位。正当程序条款中"自由"概念的涵义为新权利的论证提供了实质论据,进而决定了这一条款的权利保护领域。
- 余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