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0CFX050)
- 作品数:8 被引量:41H指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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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产品责任法上的售后义务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被引量:2
- 2012年
- 生产商售后义务是产品责任法中的一项新制度,它起源于美国。该制度在美国已经发展得相对成熟,它对所包含的售后警告和售后召回产品义务的具体判断都形成了一套较成熟的标准。对生产商售后义务与工艺水平抗辩、产品改进的特殊关系,以及违反售后义务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上,美国司法判决都已经比较完善。这些经验对我国当下《侵权责任法》第46条售后义务条款的实施具有理论和现实的指导意义。
- 董春华
- 关键词:归责原则
- 再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归责原则——兼与高圣平教授商榷被引量:9
- 2011年
-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鉴于《产品质量法》并未排除原材料、零部件和半成品作为产品的资格,《侵权责任法》也未排除该些产品生产者的产品责任,该些产品的生产者仍可被认定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而非与运输者、仓储者处于与消费者毫不相干的地位上。生产者与销售者在对消费者的意义上,承担的是严格责任。但销售者与生产者在内部责任分担上,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二者在此种意义上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销售者的"过错"责任并不因为其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严格责任而有所改变。
- 董春华
- 关键词:归责原则
- 产品责任跨国诉讼可行性考察被引量:2
- 2012年
- 中国消费者受到外国产品伤害的事件屡见不鲜,但维权面临困境。中国受害人近年尝试去美国起诉美国生产商,尽管还未有胜诉案例,但通过调解获得圆满赔偿的案例不少。美国法院一方面通过"长臂管辖"扩大司法管辖权,另一方面通过"不方便法院"原则限制外国原告到美国起诉美国生产商。选择适用何种原则,完全取决于能否保护美国当事人利益。中国消费者应了解美国法律本质并加以利用,达到维权目的。产品责任跨国诉讼有诸多优势,是目前解决中国产品责任纠纷的途径之一。
- 董春华
- 关键词:跨国诉讼长臂管辖不方便法院原则
- 论美国惩罚性赔偿与正当法律程序被引量:9
- 2010年
- 正当法律程序在美国宪法中扮演重要角色,它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平衡联邦和州关系的依据之一。近年来,联邦最高法院将之作为审查惩罚性赔偿判决的宪法依据。与正当程序条款的发展相一致,联邦最高法院对惩罚性赔偿判决的审查也经历了从程序性向实质性发展的历程。它对惩罚性赔偿的审查也渐趋严格,这主要是为了适应20世纪末期美国法律界对侵权法进行改革以限制生产商责任的趋势,也充分体现了正当程序的灵活性和包容性。正当程序条款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法律各领域进退的独特工具,而中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7条惩罚性赔偿条款并没有类似依据。
- 董春华
-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正当法律程序联邦最高法院
- 美国医疗器械立法嬗变及其动因被引量:4
- 2011年
- 1938年《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和1976年《医疗器械法》是两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某种程度上,每一部法律的制定都是灾难性事件的杰作。而在立法进程中,立法者都在促进医疗器械安全与鼓励新医疗器械的发展上进行着一种平衡,美国联邦食品药品管理局在执行这些立法过程中更追求这种平衡。中国医疗器械安全立法及侵权法都忽视了这一点,一味追求对医疗器械生产商和医疗机构课以责任。
- 董春华
- 关键词:医疗器械
- 论虚假广告侵权责任立法国际趋势及对我国的借鉴被引量:6
- 2013年
- 各国立法治理虚假广告的经验表明公法方法的效果逊于私法方法的效果。私法方法的制度设计,特别是虚假广告特殊侵权责任的制度设计得到长足发展。虚假广告特殊侵权责任制度一方面从主体、范围等方面加重虚假广告行为人的责任,另一方面从受害者诉讼便利性和获利性角度鼓励虚假广告受害者依法维权。这种立法趋势为我国修改广告法提供了可供参考的立法例,在立法方法上也启示我国立法应当立足国情,更多利用"理性人"合于经济规律的行为选择来实现立法目的。
- 张世鹏
- 关键词:虚假广告侵权惩罚性赔偿严格责任激励机制
- 缺陷医疗器械侵权责任性质及其构成要件被引量:5
- 2012年
- 医疗器械是特殊产品,医疗器械致害责任符合产品责任的基本特征,但因其在医疗过程中致害,与一般医疗侵权又有密切联系。有学者认为,药品器械侵权责任具有医疗侵权和产品责任双重性质,在医疗产品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上提出,若患者追究医疗机构、销售者的赔偿责任,有义务举证其存在过错。该观点不仅与《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存在偏差,对受害人也相当不利。既然医疗器械侵权责任被认定为产品责任,其构成要件就应该是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损害结果、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董春华
- 关键词:构成要件
- 加拿大产品责任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被引量:5
- 2011年
- 加拿大产品责任法虽受美国影响很大,但它在很多方面又与美国产品责任法有较大不同。它在归责理论、集团诉讼、损害赔偿等方面都有所发展,拒绝适用严格责任、允许集团诉讼、限制惩罚性赔偿、某种程度的厌讼是加拿大产品责任法的重要特征。加拿大产品责任法体系与原则的形成与其公共健康体系、产品责任保险、高昂的诉讼费以及诉讼费用承担原则有密切关系。相比之下,中国解决产品纠纷有更多依赖诉讼、过分强调严格责任的趋势,因此,加拿大产品责任法的解决机制给中国产品责任立法很大启示。
- 董春华
- 关键词:严格责任集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