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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2BFX081)

作品数:2 被引量:1H指数:1
相关作者:何丽新柳冰玲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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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2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2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油污
  • 1篇损害赔偿
  • 1篇赔偿
  • 1篇钻井
  • 1篇巨灾
  • 1篇巨灾保险
  • 1篇保险

机构

  • 2篇厦门大学

作者

  • 2篇何丽新
  • 1篇柳冰玲

传媒

  • 1篇中国海商法研...
  • 1篇国际经济法学...

年份

  • 2篇2014
2 条 记 录,以下是 1-2
排序方式:
论油污应属巨灾保险承保对象被引量:1
2014年
油污符合巨灾保险承保对象所具有的损失发生巨大性、风险发生概率低、风险预测难度大和风险难以分散的识别标准,应属于巨灾保险承保对象。油污巨灾保险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石油利益的获得者具有广泛性、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呈现社会化分担趋势,故政府应当作为油污巨灾保险的投保人。将油污纳入巨灾保险体系中,有助于丰富油污保险类型,构建油污巨灾保险与普通油污保险二元并列的局面,以社会力量督促石油行业提高安全生产力度,并达到弥补普通油污保险、油污基金、政府救济等其他油污灾后救济制度缺陷的目标。
何丽新柳冰玲
关键词:油污巨灾保险
美国OPA90下墨西哥湾油污案责任限制问题思考
2014年
美国的油污损害赔偿制度主要是通过1990年《油污法》(OPA90)建构的。在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中,钻井平台的所有人、承租人和被许可经营、使用的人均有权享有OPA90下油污责任限制的权利。但面对OPA90规定的极其严格的责任限制条件,英国石油公司放弃了7500万美元的赔偿限额。钻井平台的油污损害赔偿具有特殊性,中国应以墨西哥湾油污案为鉴,反思钻井平台油污的无法可依局面。钻井平台不是传统海事法律制度的客体,而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客体,为满足海洋资源开发和海洋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应构建单独的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机制,赋予钻井平台油污责任限制权利,以'事故制'计算责任限额,规定严格的责任限制条件,实行责任限制丧失条件的举证责任客观化。
何丽新
关键词:油污损害赔偿钻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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