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专家智库 >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2BFX082)

作品数:5 被引量:30H指数:3
相关作者:杨立新岳业鹏刘欢刘召成更多>>
相关机构: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化工大学首都师范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度重大研究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5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5篇政治法律

主题

  • 3篇司法
  • 3篇名誉
  • 3篇名誉权
  • 2篇侵权
  • 2篇侵权责任
  • 2篇权利
  • 2篇媒体
  • 1篇德国法
  • 1篇事由
  • 1篇私域
  • 1篇司法救济
  • 1篇司法实践
  • 1篇侵害
  • 1篇权利保护
  • 1篇权利位阶
  • 1篇人格
  • 1篇自净
  • 1篇自媒体
  • 1篇侮辱
  • 1篇救济

机构

  • 2篇北京化工大学
  • 2篇中国人民大学
  • 1篇首都师范大学

作者

  • 2篇杨立新
  • 2篇岳业鹏
  • 1篇刘召成
  • 1篇刘欢

传媒

  • 2篇法律适用
  • 1篇政治与法律
  • 1篇甘肃社会科学
  • 1篇人大法律评论

年份

  • 2篇2014
  • 3篇2013
5 条 记 录,以下是 1-5
排序方式:
论侮辱侵权责任被引量:4
2014年
侮辱与诽谤是我国名誉侵权的两种主要方式。名誉权保护的核心为社会对特定主体的客观评价。侮辱侵害的是被侵权人的名誉感,即对自我价值的评价。名誉感是侵权法保护的人格利益,其救济范围应当限于同时满足故意与严重人身攻击的情形。我国侮辱侵权因欠缺明确的判断标准而成为名誉侵权责任的口袋,限制了文学、艺术批评或意见表达的空间。建议实践中侮辱性言辞的认定应当坚持整体性原则,严格区分尖锐批评与人身攻击,对涉及公共利益的言论应适用更宽容的标准。
岳业鹏
关键词:侮辱名誉权
名誉权与表达自由的平衡:传统路径与现实选择被引量:2
2013年
名誉侵权责任的认定,涉及名誉权与表达自由的平衡,是各个国家和地区共同面对的难题。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与侵权法的宪法化是平衡冲突价值的理论基础。我国学者提出了价值位阶论、个案衡量论以及抗辩体系论等模式。但各有其现实困境。名誉权与表达自由均为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二者并无孰优孰劣的位阶之分,只能通过具体的利益衡量决定保护的优先顺位。基于我国现行立法体例、司法运行现状以及宪法实施机制,建议摒弃比较法上较为通行的个案衡量模式,而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规范性司法解释来明确"违法性"、"过错"等责任构成要件的合宪性解释标准。
岳业鹏
关键词:名誉权权利位阶合宪性解释
媒体侵权和媒体权利保护的司法界限研究:由《媒体侵权责任案件法律适用指引》的制定探讨私域软规范的概念和司法实践功能被引量:12
2014年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朝阳区人民法院合作,历时3年多,完成了"媒体侵权和媒体权利保护的司法界限研究"课题的研究,其核心成果《中国媒体侵权责任案件法律适用指引》是研究机构与司法机关合作,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研究成果,着重解决的是在媒体侵权责任的认定中,如何平衡好媒体权利保护与侵权责任承担的司法界限,提出了具体、详实的司法操作规范,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指引"的性质是私域软法。私域软法在私法领域中,具有补充硬法立法不足、引导硬法发展、为民事主体提供行为规范以及为司法提供司法规范等重要功能,应当引起私法研究的特别重视。
杨立新
关键词:媒体侵权责任权利保护抗辨事由
出生前侵害侵权法救济的根本障碍及体系克服——以德国司法实践与学说论争为借鉴被引量:3
2013年
在我国,出生前侵害的救济是侵权法上的一个重要难题,其难点在于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比较法上美国和德国对于该问题的解决,系从对出生后的人受到的损害予以救济的角度展开具体制度的构建。德国法系国家关于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规定,使得出生前侵害在进行具体的侵权法制度构建时存在一定的障碍,尤其是不能满足侵害前状态先于侵害行为和侵害结果出现的要求,因而并不能圆满地完成对于出生前侵害予以救济的任务。只有至少在侵权法领域赋予胎儿权利能力,才能够克服以上障碍。胎儿已经具有了获得部分权利能力的前提条件。虽然胎儿不具有作为人格核心标志的自由意志,不能作为人格对待,但是在出生前已经具有了生命、身体等部分人格特性,具有了人的尊严,应当被作为准人格对待。胎儿在其可以参与的法律范畴内具有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能力,应当被赋予部分的具体权利能力。
刘召成
关键词:德国法
自媒体自净规则保护名誉权的优势与不足被引量:10
2013年
随着自媒体日益成为重要的网络应用和信息获取渠道,自媒体上面的名誉权侵权行为也呈爆发之势。自媒体的特点导致自净规则对于自媒体上名誉权侵权行为能够产生较好的规制作用。因此,自净规则能够补充司法手段救济名誉权的不足,并扩展自媒体名誉权纠纷的解纷方式。但是私力救济的性质使自净规则在救济名誉权以及规范自媒体的言论上有诸多不足。只有以司法手段为后盾,自净规则与司法手段相互配合,才能在自媒体领域保护名誉权方面确有成效。
杨立新刘欢
关键词:自媒体名誉权司法救济
共1页<1>
聚类工具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