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J08WD60)
- 作品数:1 被引量:2H指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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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地役权客体--以《城乡规划法》为视角被引量:2
- 2010年
- 地役权制度虽已源远流长,但对于我国来说还是"新"的制度。无论从历史、比较的多维视角,还是从法律概念自身的逻辑解释以及《物权法》的整体,乃至从我国法律体系来看,地役权的客体仅适用土地。它在创设时必然会与城乡规划法相遇,当下地役权受到城乡规划法的限制,在实践中未能发挥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功能。借鉴国外的经验,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在土地的用益物权之前预设地役权,对城乡土地进行规划,达到维护公共利益目的,同时亦受行政程序和法律责任的规制,这样地役权制度在我国必然有广阔的空间。
- 曲天明杨杰
- 关键词:物权地役权城乡规划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