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2BFX085) 作品数:11 被引量:32 H指数:3 相关作者: 王洪 张伟 王海燕 黄忠 朱永永 更多>> 相关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 宜宾学院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更多>> 发文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 更多>> 相关领域: 政治法律 经济管理 更多>>
论比较法研究域下的情势变更规则及其适用 被引量:17 2013年 通过比较法的研究,本文对我国情势变更规则的几个适用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究:(1)以履行艰难来界分情势变更规则与不可抗力规则的救济范围具有合理性与普遍性,比较法上"经济不能"、"不可预见理论"和"经济上履行艰难"等概念,亦是对履行艰难由情势变更规则救济的有力说明;(2)情势变更规则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救济应当从严从紧,英美法上完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及主要合同目的实质性受挫等理论值得借鉴与重视;(3)将再交涉义务作为情势变更规则的第一性法律效果,从而使当事人通过自主性交涉实现各自利益的最大化,这既是对意思自治的尊重,也是向契约严守原则的回归。 王洪 张伟关键词:合同目的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10》之新增内容 2012年 2011年5月10日,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理事会(The Governing Council of UNIDROIT)第90次会议正式通过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第三次修订本,修订后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包括序言和11章内容,共211条。与2004的版本相比,2010年的修订新增了四个重要主题,即违法(Illegality)、附条件(Conditions)、多数人之债(Plurality of obligors and of obligees)以及散见于整个文本的恢复原状(Restitution in case of failed contracts)条文。 黄忠关键词:违法 通则 私法 修订本 文本 古典契约理论的困境与修正——以弗里德的“允诺理论”思想为线索 2016年 目次一、引言二、古典契约理论所遭遇的困境三、契约的拘束力源自对习俗的服从四、对期待利益的保护赋予契约法以独立性五、允诺理论具有非排他的兼容性六、余论一、引言'正是在法律科学思想的影响下,法律开始作为一种哲学精神引导社会生活,古典契约法学也渐趋形成。'[1]霍姆斯大法官据此进一步完善了古典契约理论。 张伟论家事协议的拘束力——以英国判例为借鉴 被引量:2 2014年 家庭成员间订立的协议能否作为法律上具有拘束力的合同,需要审查当事人行为时有无"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英国判例法实践认为:采用证据法上的推定技术,原则上推定家事协议其无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故不成立合同,没有法律拘束力。但是,这种推定是可以被反证推翻的: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说明家庭成员之间的协议是当事人意欲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的真实意思表示之结果,那么此类家事协议则具有法律拘束力。在家事协议的法律拘束力个案判定中,需要综合以下情况考量:协议的内容,尤其是义务性质是财产给付还是人身性行为的履行;协议订立的具体情境,当事人订立协议时的感情亲疏远近;当事人对协议有无信赖利益。 王海燕关键词:合意 信赖利益 情势变更规则的类型化适用——以法释[2009]5号第26条为中心 被引量:1 2014年 类型化情势变更规则有助于削弱情势变更规则的抽象性,从而降低该规则的适用难度,明晰该规则的适用范围与要件。目前,我国应将情势变更规则类型化为履行艰难规则与目的不达规则。由于履行不能的问题已经由不可抗力规则所规范,因此,履行艰难规则只救济客观履行艰难的情形。就目的不达规则而言,诸如美国法上的"合同目的须为最终目的"及"主要目的实质性受挫"、德国法上的"合同目的应为当事人所共知"等要件都具有借鉴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都不应被解释为目的不达规则。 王洪 张伟关键词:类型化 基于DCFR和PECL框架下长期合同调整研究 2016年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在大型企业供应合同、采购合同和工程建设合同等实践应用环节,长期合同在企业中运用的数量和经济占比总量逐渐增加。长期合同的长期性和不可预见性导致合同双方对未来履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事项不能进行准确预估,存在对原有合同约定条款需进行再次磋商和调整的环节。在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和欧洲合同法原则框架下,以长期合同主要条款调整和次要条款调整视角展开研究,从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下按照以行为体为中心的默示条款、以交易为中心的条款、长期合同的终止和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特殊部分的目的等四个方面进行阐述,并列举服务合同、保险合同、商事代理、特许经营及经销合同等对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相关的默示规则方法运行的方式,对基于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和欧洲合同法原则框架下的我国长期合同调整研究给予借鉴和参考,以期对长期合同的调整和保护给予相应的对策补充和法律完善。 朱永永关键词:长期合同 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无效规范的存废——基于体系的一项检讨 被引量:5 2014年 《民法通则》第58条第4项和《合同法》第52条第2项关于恶意串通行为无效的规定,不仅内涵不明,而且还与通谋虚伪表示、无权处分、无权代理、债权人的撤销权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规范之间存在诸多无谓的竞合,甚至抵牾,从而导致现行立法在体系上有重大瑕疵。因此基于体系和谐的考虑,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回归传统,不宜继续再将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作为一种无效的原因而予单独规定。 黄忠关键词:恶意串通 无权代理 撤销权 无权处分 论家庭协议的可强制执行性 被引量:1 2013年 家庭成员间订立的协议能否作为法律上具有拘束力的合同,即家庭协议违反是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判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有无"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英国判例法原则上认为:推定家事协议"无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但是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的家事协议是具备"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的例外。"协议内容可处分性"、"义务相互性"、"法益价值重要性"、"信赖行为"可以成为具体界定一个家庭协议是否具有"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的客观考量因素。 王海燕马来西亚合同法论纲 2013年 由于历史原因,《马来西亚合同法》并非调整马来西亚合同关系的唯一法律渊源,英国普通法、交易习惯等都是其正式的法律渊源。《马来西亚合同法》比较全面地贯彻了合同自由、促进交易的理念,其受英国普通法、尤其是印度合同法的影响较深。 黄忠关键词:合同法 普通法 论“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在法律行为界定中的适用 被引量:2 2013年 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是法律行为的"准入要件",其为法律介入私人行为设定了边界,排除了家庭社交等"法外空间行为"的法律调整。在司法实践中,"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主要由法律直接推定,根据行为目的采用两分模式:商事行为推定其有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家庭社交行为推定无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此种推定是一种证据法上的技术工具,可以被相反事实证据推翻。 王洪 王海燕关键词:法律行为 商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