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创新基金(12YS099)
- 作品数:5 被引量:51H指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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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决议瑕疵诉讼担保制度检讨及立法完善被引量:18
- 2014年
- 立法者为对抗滥诉而专门在公司决议瑕疵诉讼中规定的诉讼担保制度不仅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更未能触及滥诉问题的制度根源,应当予以摒弃。分析表明,诉讼门槛低、起诉即可阻碍公司决议执行以及诉讼和解缺乏法律约束实为诱发和便利滥诉的制度成因,其本质上是对商事决议错误套用民事法律行为理论范式而单方面关注股东个体权利保护、忽视商事效率和安定性及公司整体利益的结果。应摆脱传统民事法律行为理论范式,以平衡股东个体与公司整体利益的思路修正制度失衡,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起决议撤销之诉规定最低持股份额但不应采纳持股时间限制,对于涉及公司重大结构变更行为的决议应将提起决议撤销之诉的除斥期间扩展适用至决议无效之诉,应正确适用行为保全规则调整公司决议中止执行并以资本维持原则限制诉讼和解金的数额。
- 丁勇
- 关键词:诉讼担保
- 德国公司决议瑕疵诉讼的发展及启示被引量:3
- 2015年
- 德国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制度产生与历史上公司制度由特许制向准则制的转变紧密相连,由此决定了诉讼具有合法性控制和个体权利保护的双重功能,但应以后者为首要和根本功能;德国从撤销权针对所有决议瑕疵发展出决议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分并以撤销为一般、无效为例外,启示我国也应以实质标准重新划分决议无效和可撤销事由;德国决议瑕疵诉讼滥用的历史也启示我国应以行为保全制度处理决议中止执行问题。
- 丁勇
- 关键词:历史发展行为保全
- 德国公司决议瑕疵诉讼滥用问题研究及启示被引量:17
- 2013年
- 本文详述了长期困扰德国公司法理论和实践的公司决议瑕疵诉讼滥用问题,在全面分析滥用成因及总结现有应对措施的基础上,文章指出滥用问题的核心症结在于诉讼提起即可阻碍决议执行的"登记障碍"制度,而我国正在制定中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的相关规定极有可能形成类似制度而重蹈德国覆辙。文章提出应当遵循和回归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以我国民诉法新确立的行为保全制度及规则来调整诉讼提起与决议执行的关系,合理平衡原被告双方在中止决议执行问题上的利益冲突,从而从根本上消除滥用可能。
- 丁勇
- 关键词:滥用行为保全
- 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制度若干问题反思及立法完善~被引量:7
- 2014年
- 公司法上的决议瑕疵诉讼特指由公司股东、董事和监事提起、适用公司法上专门的实体和诉讼规则的特殊的确认和形成之诉。股东基于维护自身受损利益、董事和监事基于其对公司的领导责任和勤勉义务享有诉权,但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诉权应规定持股份额限制。理论上可以考虑扩展现有决议瑕疵诉讼的范围至决议不成立的情形,但无必要创设可归入决议无效的独立诉讼类型。对于因决议结果认定错误而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否决决议,应允许当事人在提起决议撤销之诉的同时提起'肯定性的决议确认之诉'。对于构成决议无效的内容瑕疵应限定为决议违反保护债权人及公共利益的强制性规定。对于严重的决议程序瑕疵应升级为决议无效事由。对于决议可撤销事由,应增加股东知情权瑕疵,排除估值瑕疵、轻微瑕疵以及技术故障瑕疵。
- 丁勇
- 关键词:确认之诉
- 公司决议瑕疵诉讼中的股东知情权瑕疵研究被引量:16
- 2014年
- 我国现有股东知情权诉讼由于实为"股东查阅权之诉",无法对股东质询权等与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有直接关系的股东知情权提供充分救济,而我国公司决议瑕疵诉讼由于对程序瑕疵列举的局限性又难以成为侵害股东知情权的救济手段。应将决议瑕疵诉讼中的程序瑕疵拓展至知情权瑕疵,决议是否应撤销不应取决于大股东、受侵害股东自身抑或"进行客观判断的股东"在得知该信息时可能的表决行为,而应借鉴德国法上的"相关性理论",只要公司所隐瞒的信息对于股东合理判断决议事项是必需的,即构成对作为决议合法性基础的股东参与权的侵犯而应撤销决议。此外,应减轻起诉股东的举证责任,排除与估值相关以及因网络技术故障发生的知情权瑕疵。
- 丁勇
- 关键词:股东知情权程序瑕疵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