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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2010YBB330)

作品数:3 被引量:12H指数:1
相关作者:刘刚王韬更多>>
相关机构:中南大学河北经贸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3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3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牵连犯
  • 2篇罪数
  • 2篇结合犯
  • 2篇金融
  • 2篇金融犯罪
  • 2篇竞合
  • 2篇法条
  • 2篇法条竞合
  • 2篇犯罪
  • 1篇罪数问题

机构

  • 2篇中南大学
  • 2篇河北经贸大学

作者

  • 2篇王韬
  • 2篇刘刚

传媒

  • 1篇特区经济
  • 1篇河北经贸大学...
  • 1篇法律科学(西...

年份

  • 1篇2012
  • 2篇2011
3 条 记 录,以下是 1-3
排序方式:
论罪数评价被引量:11
2011年
罪数评价,是指根据一定的评价标准和评价原则,将特定的行为事实认定为一罪或数罪的过程。进行正确的罪数评价是罪数理论研究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应以犯罪构成作为罪数评价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重点把握"加减·普通的犯罪构成"在罪数评价中的具体适用,并严格遵循全面评价原则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刘刚
金融犯罪中几个典型的罪数问题
2012年
金融犯罪中,有一些典型的罪数问题容易混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属于想象竞合而不是法条竞合。伪造并出售该伪造的货币,成立吸收犯而非牵连犯。伪造有价证券等并将其用于诈骗的,成立牵连犯而非吸收犯,更不是结合犯。本文分析了金融犯罪中若干典型的罪数问题,并就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牵连犯与吸收犯、结合犯之间的区别进行了理论探讨,对结合犯的认定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王韬刘刚
关键词:金融犯罪罪数法条竞合牵连犯结合犯
论金融犯罪中的罪数不典型被引量:1
2011年
《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规定定罪处罚"属于想象竞合犯。《刑法》第171条第3款属于吸收犯的情况,不属于牵连关系。行为人自己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然后用自己伪造的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的,应成立牵连犯,属于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的牵连。《刑法》第197条的规定实质上是一个牵连关系和一个法条竞合关系,而不是结合犯。另外,将从重情节也理解为结合犯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王韬
关键词:金融犯罪罪数法条竞合牵连犯结合犯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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