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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3SFB2005)

作品数:11 被引量:88H指数:6
相关作者:汪全胜黄兰松更多>>
相关机构:山东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学文化科学更多>>

文献类型

  • 11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9篇政治法律
  • 1篇文化科学
  • 1篇文学

主题

  • 3篇法治
  • 2篇教育法
  • 2篇教育法律
  • 2篇法律
  • 2篇法治指数
  • 1篇信度
  • 1篇学校体育
  • 1篇学校体育设施
  • 1篇正当
  • 1篇正当程序
  • 1篇体育
  • 1篇体育法
  • 1篇体育法律
  • 1篇体育设施
  • 1篇进路
  • 1篇回应
  • 1篇回应机制
  • 1篇法案
  • 1篇法律修改
  • 1篇法治建设

机构

  • 11篇山东大学

作者

  • 11篇汪全胜
  • 7篇黄兰松

传媒

  • 1篇理论学刊
  • 1篇湖北社会科学
  • 1篇政治与法律
  • 1篇甘肃政法学院...
  • 1篇云南师范大学...
  • 1篇山东社会科学
  • 1篇天津体育学院...
  • 1篇法学论坛
  • 1篇安徽师范大学...
  • 1篇南通大学学报...
  • 1篇法治研究

年份

  • 4篇2016
  • 5篇2015
  • 2篇2014
11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法治指数的中国引入:问题及可能进路被引量:27
2015年
法治指数是用来测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法治状况或水平的量化指标体系。作为评估工具的运用,它最早产生于美国国际开发署创建的《民主与治理评估框架》以及世界银行的《全球治理指数》报告中,后世界正义工程确立了独立的"法治指数"并为世界各国所借鉴。我国一些地方如香港、余杭进行了综合的法治指数评估实践以及一些地方政府创立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评估的专项法治指数评估实践。法治指数及其评估实践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法治指数的意义缺失、法治指数的公信力不够、法治指数评估机制不完善等,我国需要在借鉴国际、国外的法治指数设立及评估经验后,正视法治指数及其评估实践中的缺陷与不足,完善我国法治指数的评估机制体制,推动我国法治中国建设事业的发展。
汪全胜
关键词:法治法治指数
包裹式立法模式考察——以教育法律包裹式修改为考察对象被引量:6
2015年
国务院法制办将教育部提请修改的四部法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建议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一举措开创了我国包裹立法模式的先河。包裹立法就是为达到一个立法目的,而对散布在不同的部门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一次性的"打包"修改。这种修改模式能够提高立法效率,而且能保证法律体系中的内在统一性等,但它的实施则需要一定的范围与条件,它所适用的范围则是一部法律的变动会引起相关法律的变动,即有同类或同样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存在。同时该模式的适用对立法人员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
汪全胜黄兰松
关键词:教育法律
我国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构建的困境及出路被引量:9
2014年
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在界定权利、分配正义,衡量规制绩效,平衡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等方面有着特有功能与优势。面对现实存在思想观念的抵制、制度保障的缺失、监督职能不全、参与程度不足的困境,我国建立与完善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应在观念转变、借鉴国外的制度措施、确立制度适用范围、完善公众参与动力机制方面采取措施。
汪全胜
加拿大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探讨被引量:6
2014年
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就是对立法方案的成本与收益进行比较,所获得的净收益的大小决定了立法方案是否可以实施以及实施后对其是否需要修改或废止的制度。加拿大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是加拿大规制影响分析制度的产物,是加拿大规制改革的重要制度措施。它萌芽于上个世纪70年代,形成于本世纪初,在实施过程中形成了规范的分析或评估的主体、对象、程序及方法,它在制度保障、规范指引、质量保障、公众参与方面对我国建立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以有益的启示与借鉴。
汪全胜
法治评估结果运用的前提、方式和目的被引量:3
2016年
法治评估也称为法治的量化评估,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法治水平的评估量化指标体系。但法治评估制度设计的根本目的在于法治评估结果的正当运用。法治评估结果运用的前提在于评估结果的信度与效度。为实现评估结果的信度与效度,我国应完善现行的法治评估机制。法治评估结果的运用在实现法治评估的根本目的以后,还可以成为改善评估机制、公务员考核、政府预算编制、行政问责、监督机制的重要依据。
汪全胜黄兰松
关键词:信度法治建设
我国法治指数设立的规范化考察被引量:4
2015年
法治指数就是法治的量化评估指标体系。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为确立法治水平的科学评价指标,引入了法治指数。自2006年开始,我国浙江余杭、香港、广东等地开展了法治指数评估的实验。但对于法治指数设计的规范化没有形成共识,当代中国的法治指数设计要考虑建立法治的共识、加强法治评估的顶层设计、协调主观指标与客观指标的关系、确立合理的指标权重等,实现法治指数设计的规范化。
汪全胜黄兰松
关键词:法治指数
论我国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制度的实施困境及应对措施被引量:2
2016年
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制度是经济学方法在法律中的运用,就是对立法方案的成本与收益进行比较,所获得的净收益的大小决定了立法方案是否可以实施以及实施后对其是否需要修改或废止的制度。我国目前正在探索建立与实施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制度,但现实中存在诸多困境:认识论上的误区、顶层设计的缺失、具体规制设计不具有可操作性、人员素质不够等。因此,我国应在观念转变、完善成本效益的制度设计、加强人员培训、建立专业评估机构等方面采取一些可行的措施来保障该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黄兰松汪全胜
我国法案公开征求意见回应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被引量:5
2015年
建立法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回应机制是建立"公众导向型政府"、"善治政府"等的内在要求,但在我国现行法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则缺失了回应机制,当然这有着制度及观念上的根源。法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回应机制一般包括回应主体、回应对象、回应方式、回应期限等环节,我国现阶段需在强化政府的回应理念、创立多元回应方式、完善回应制度建设上进一步构建与完善法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回应机制。
汪全胜黄兰松
关键词:回应机制
体育法律修改包裹模式的运用——以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立法为考察对象被引量:7
2015年
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制度的实施需要有相应的立法作保障,否则这样的制度就难以得以有效地实施。我国现行教育法律以及体育法律缺少相应的整体性与协调性的规定,需要启动对教育法律以及体育法律的整体修改,即采用包裹立法模式来确立我国的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设的法律制度。包裹立法模式是指为了达到一个整体的立法目的,立法机关在一个法律性文件中对散布在多个法律内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地作出"打包"修改。体育法律修改的包裹模式的适用不仅能够提高立法效率,还能够保障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性。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以及现行教育法律、体育法律存在的不协调的问题,我国采用包裹式体育与教育法律的修改模式是有必要的。从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立法的角度来看,采用这种模式就要做到:我国现行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整体性修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与《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启动整体修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主体在自己的立法权限范围内启动关于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的地方立法的整体修改,以实现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立法的合法性以及协调性,保障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制度的实施及实效。
汪全胜黄兰松
关键词:教育法律体育法律
论立法的正当性——以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制度的建立为视角被引量:18
2016年
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制度最早形成于美国,最初主要适用于立法的预评估阶段,即考察面对规制对象的多元规制解决方案,哪一种方案是最优选择的问题,通过比较不同规制方案的成本效益确定最佳与最为合理的方案。当然,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制度不仅适用立法的预评估阶段而且适用于立法过程(有称之为伴随性评估)以及立法后阶段即后评估阶段,在现代社会通过建立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制度,最大限度地实现与保障立法的正当性问题。现代各国通过在立法程序中设置成本效益评估环节有助于实现立法的正当性。不仅在总体上确立效益大于成本的方案选择是正当的,而且在立法过程的不同阶段,成本效益评估制度的确立也是实现立法正当性的基本保障。在立法的预评估阶段即进入立法议程前,以立法方案的成本效益评估为基准确立该方案是否能够进入立法议程;在正式立法议程中,通过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环节设置,确立立法程序的正当性;在后立法阶段,通过法律的实施绩效来证明该立法的正当性。我国应该建立与完善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制度,更大程度地获得立法的正当性,也就是为法治之国的良法确立正当性的根据。
汪全胜黄兰松
关键词:正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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